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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晚,阿里女员工8000字长文哭诉被迫出差被灌醉、疑遭领导强奸及友商的猥亵、维权遭欺骗身心受伤的长文登上了热搜。这名身心受伤的女员工描述了自己的遭遇:7月27日冒着台风危险被迫到杭州出差,在会议后宴请友商,被各种劝酒后醉倒;友商借故照顾自己,猥亵自己长达20多分钟,而自己的领导完全无视;在结束宴请后被领导送回酒店,在不省人事情形之下怀疑遭其侵犯。 若女员工哭诉的事实经警方查证属实,那涉案相关人员行为涉嫌触犯强制猥亵罪和强奸罪。 警方已经发出警情通报,目前正在进行采证。对强制猥亵罪和强奸罪这两个罪名而言,证据的采集面临怎样的难点? 阿里女员工指控其领导及友商的这些行为,都发生在比较私密的空间,通常情况下,在只有被害人的口供,行为人又否认的情况下,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发生过犯罪行为。这是难点之一。 从当事人哭诉遭猥亵的情形来看,友商行为是否构成刑法规定的强制猥亵罪?一方面,受害人当时处于意识模糊状态之下,这种醉酒状态,可以认定属于强制猥亵罪中“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中的“其他方法”; 但是另一方面,在被害人严重醉酒情况下,要证实被猥亵事实,需要证人证言、或是有现场拍下的视频作为电子证据。否则仅根据一方的陈述,定罪的证据不能闭环,无法形成有效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证据链,很难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 再说强奸罪的采证。客观方面,在被害人怀疑遭到侵害后,目前虽有视频证实犯罪嫌疑人4次单独进入其房间,有打开的安全套的塑料袋,自己的内裤丢失,种种疑问直指被侵害,但仍然需要更确凿的生物体液等物证作为直接证据。 当然,对强奸罪的认定而言,犯罪形态有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之分。完成形态即是既遂。未完成形态则包括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即便最终未证实发生事实上的侵害,也可能构成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在没有违法阻却事由之下,也会对施害者追究刑事责任。 难点之二:如何证明行为人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 这两个罪名都属于违背被害人意志的侵害行为。主观意志,是人的内心想法和意愿。人的内心想法看不见、摸不着,本来就不容易判断。而在被害人处于严重醉酒状态之下,如何探寻、确定其最真实的内心意愿?她是愿意还是抗拒?半推半就又如何定性? 酒精本就是一种能动摇、软化、甚至削弱人的理性的物质。它会不同程度卸下人内心的防御,也会加深人与人之间的情感链接。 人心是复杂和趋利避害的,饮酒者很难说在酒精的作用下仍坚持日常的行为模式和准则; 试想:在酒精作用下,被害人放弃理性约束,享受了肆意而为的快感,当酒醒之后理性回归,因担心遭受周围人或家庭的猜疑,也可能藏匿自己的内心,做出与真实心意截然不同的指控。 那在这种情形之下,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显然丧失了法律基本的公平和正义,也违背了刑法打击犯罪的基本精神。 各类侵害案件多发生在私密空间,且要求证明相关行为违背了被害人的主观意愿。正因为私密空间取证不易,主观意志的不容易判断,因此在采集、固定行为人的涉罪证据时,才需要我们的办案机关格外地慎重。既不放过一个真正的罪犯,也不要冤枉了一个可能的背锅者。 对侵害案件采集的难点,你怎么看?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作者:王平聚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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