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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处疑似——七至九年级上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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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0 08: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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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磁之场 于 2021-6-10 09:40 编辑

四十六处疑似——七至九年级上下册

教材
    2020学年七、八、九年级上下册中这样的句子,“以《××》为题”,“题为《××》”,“题目《××》”,“标题《××》”。共46处。有些一处不止一个句子。
浅析
    书名号似应为引号。

    一、篇名、书名与题目、标题

    书名号标示的是“各种作品的名称”(2011年版、最新版、第4版《标点符号用法》,简称《用法》)。“作品的名称”,如篇名、书名。篇名标示的是某一篇完整的诗文(若干句段组成),书名标示的是整本的书(若干篇章组成)。教材中46处句子,标示的却都只是题目、标题,都只是涉及诗文内容的简短的语句,都只是词,或短语,或句子(最长不过一个句子),其标示的标号应用引号。如学生习作这天,我回家晚了这书名号标示的就是篇名。这篇名包括题目(置前)、学生姓名(班别)、正文(过400字)、写作日期等。而题目只是这天,我回家晚了”(引号标示),廖廖数字,一个单句。
篇名、书名与题目、标题,因标号不一,虽文字同但物事异。两者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是包含与包含于的关系。后者“置放在作品的前面或有关段落的前面”(《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它不是一般的语句而是题目、标题——“需要特别指出的成分”(《用法》),适用引号标示而非书名号。

    二、教材的句子

    这46处句中,“为题”之“为”,意为“作为,当作,充当”;“题为”之“为”,意为“是”;“为题”和“题为”之“题”,是题目,标题。
    1.“以《××》为题”,共31处,分两小类。“1.1”未成文,“1.2”已成文。
    1.1(26处)。例,七年级上册思路要清晰这天,我回家晚了》为题写一篇记叙文
    从“为题”(作为题目)可见,“这天,我回家晚了”就是题目;从后面分句之“写……”可见,这题目并未成文,并非篇名,即并非整篇文章。题目应用引号标示。
    1.2(5处)。例,九年级下册《变色龙》:“这篇小说以《变色龙》为题,会写一个怎样的人物呢?”
    《变色龙》虽已成文,但“为题”(作为题目)说它就是“题目”而非篇名。题目不应用书名号标示。
    2.“题为《××》”,共12处。
    例,九年级上册《岳阳楼记》:“本文题为《岳阳楼记》,但并未具体描写岳阳楼本身,这是为什么呢?”
    “题为”(题目是),明明白白说“岳阳楼记”是本文题目而非篇名。
    3.“题目《××》”,共2处。
    例,七年级下册《孝亲敬亲,从我做起》——“参考题目:《写给父母的话》《爸爸妈妈,我爱你们》《今天,我为爸爸做顿饭》《妈妈,您辛苦了》。
    “题目”涵盖下面所有文字——它们都是题目而非其他——“无一幸免”。
    4.“标题《××》”,1处。
    例,八年级上册《怎样写消息》标题要准确概括消息的主要内容,如《首届诺贝尔奖颁发》。
    “标题”之例,就是“首届诺贝尔奖颁发”。
    笔者于2015年参与审读部编版八年级教材的工作时,对这一类问题提出质疑,于2016年部编版教材正式出版后继续提出质疑。

    三、其他

    (一)《用法》存疑
    B.1.8  书名号、引号在“题为……”“以……为题”格式中的使用
    “题为……”“以……为题”中的“题”,如果是诗文、图书、报告或其他作品可作为篇名、书名看待时,可用书名号;如果是写作、科研、辩论、谈话的主题,非特定作品的标题,应用引号。即“题为……”“以……为题”中的“题”应根据其类别分别按书名号和引号的用法处理。
示例1:有篇题为《柳宗元的诗》的文章,全文才2000字,引文不实却达11处之多。
    (《用法》之《标点符号若干用法的说明》)
    笔者认为,《用法》把题目、标题等同于篇名、书名是错的。理由见前述,不赘。示例1之“《柳宗元的诗》”,用了书名号标示,按道理就应是篇名而非题目。既是篇名,就应包括该篇的全部,即包括题目“柳宗元的诗”、作者、正文(2000字)、写作日期等。但因为原文说的是“题为”,即“题目是”,所以它就不是篇名而只是题目,就不是整篇文章而只是短语“柳宗元的诗”这短短的五个字。除非篇名与题目是同义可互训而用上书名号。
    虽然《用法》贵为国标,但对它应唯实而非唯势,即既要尊重它,学习它,实施它,但有疑须问而非存疑也不问。国家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规定,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一为不合格图书蔡维藩先生<标点符号用法>新标示例问疑》和笔者拙文《附件二——质疑国标汇总》,指出《用法》疑似差错共73处,计差错个数96.6个(有每处计0.1个差错的,有每处计2个差错的),差错率20.55/10000,超底线近二十倍!当然,这73处差错未经有关专家学者敲定,还只是疑似。但是,或许你从《用法》对“语段”的定义及使用就可窥一斑而知全豹:
    前言
    ——增加了对术语‘标点符号’和‘语段’的定义(2.1/2.5)。
    2.5 语段
    指语言片段,是对各种语言单位(如词、短语、句子、复句等)不做特别区分时的统称。
    (《用法》)
    1.语段定义之议。
    《用法》之语段,其括注中外延最大为单个的句子,而语言学界共识之语段,其外延为句群、句组,即句子之群体、组合,两个句子以上——与括注的“词、短语、句子”等毫不相干。语言学界共识,见于所有语文(兼百科)类辞书、现代汉语语法类书籍、网搜等。《用法》之语段新词与语言学界共识之语段旧词全无交集,也不近义。《用法》如此郑重其事地定义,是要用新词取代旧词抑使新旧共存?若要取代,则只是行政命令(两个部级机构发布。一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一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可否?若要共存,新词与旧词只是相对关系且不可互训,可否?
    新词的括注有逻辑性差错:一是其语法单位排列从小到大,但复句只是句子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小于句子,不可排在句子之后;二是语法单位的呈现,其层次应为语素、词、短语、句子、段,复句还没资格露这个脸。
    2.语段使用(20处)之议。
    语段一词在《用法》中的出现显得较为紊乱。
    如,同为述说句内点号,有用上语段一词的(表示语段中”),有不用的(表示复句内部”),也有用且加料的(表示句子或语段内部”)。加料(指加上“句子”)之述,使得句子与语段并举,这等于不承认句子是语段之一,也不履行用语段去“统称”各种语言单位的职责——窝里反。
    又如,同为述说标号,六个标号用上“语段中”,四个不用,有点随心所欲。而用上“语段中”的标号引号,其基本用法有三,但《用法》只在两处用上“语段中”,一处不用。
    只是“语段”一词,就可见《用法》之失分。它愧对国标之誉。
    《用法》修订的主持人兼主编沈阳教授语:“现在的标准绝非完美无缺,更不是不刊之论。”(笔者注:“标准”指《用法》。沈教授语出处:《<标点符号用法>解读》,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组编,2012年9月第1版)
    愚以为,对《用法》,应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质疑之且不从之
    若可能,烦向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反映《用法》的问题,以促成重新修订《用法》,因为“本标准由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阳、刘妍、于泳波、翁姗姗”。
    若可能,烦把本文上传给部编版总主编温儒敏教授。

    (二)删除附录
    笔者曾于2014年参与对部编版七年级教材的审读工作。彼时送审教材的最后几页均附录《用法》中标点的基本用法。其中上册附录点号7个,标号1个;下册标号9个。笔者在审读中指出附录的标点的差错,并告知《用法》整体的差错及差错率,同时上传蔡先生和笔者的文章。当年教材编辑的回复有这么一句:您对标点符号用法规范的意见,也很有价值,不过这一内容已从教材中删除。部编版七年级教材2016年起第1版,不见附录标点,至今仍无;八、九年级亦无。
   
    (三)小学情况   
    三至六年级教材中类似初中的“为题”、“题为”、“题目”的句子共15处,仅1处用书名号标示,其他14处都用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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