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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从一起少年打架斗殴罪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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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9 18:2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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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辍学少年因意气用事街头约架,被公安机关以打架斗殴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已对其做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峰回路转,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被撤销,少年被公诉至法院,终被法院以打架斗殴罪判处8个月有期徒刑,这是怎么回事?

事情得从2017年的一天说起:

17岁的小唐和14岁的大吴因琐事发生口角,决定通过“打一架”来解决问题,让对方知道“自己才是老大,你就是一个渣渣” 。两人电话相约在东方广场斗殴。小唐纠集十多个经常一起“炸街”的哥们,大吴叫上八个同龄小伙前往约架地点。早上8时半,双方所乘车辆行至主干道红绿灯路口时,唐某等人下车对正在等红绿灯的大吴一方所乘两辆出租车进行拦截,对拦住的一辆车上的四人进行殴打,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领头羊”小唐随后被公安机关以打架斗殴罪的罪名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这个时候小唐面临两个法律后果:一是被起诉至法院,接受刑罚处置;二是可以被附条件不起诉,通过6个月到1年的监督考核,检察院根据小唐的表现做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适用附条件不起诉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小唐的情况符合附条件不起诉吗?

案件中,小唐涉嫌聚众斗殴罪,他虽然是此次约架的纠集者,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其次,小唐刚满17岁,参照同类案件,可能判处8个月到10个月有期徒刑;再者,案发后,小唐如实交代,真诚悔罪。根据上述情况,检察机关在征求公安机关、监护人、辩护人的意见后认定小唐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于2017年7月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六个月。

事情到这里,并不意味着整个刑事追诉程序的结束。检察院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后,小唐必须履行一定的考察义务,只有在考验期内遵守相关规定,在考验期结束后,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追诉程序才正式完结。

令人遗憾的是,因小唐自控能力较差,无法遵守考验期相关的规定,在考验期初期虽能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但后期多次违反考验期义务,被检察院认定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撤销了对他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2018年1月,小唐被公诉至法院。3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未适用缓刑。

法条解读: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特别程序,是为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对于犯罪时已满14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1.  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

2.  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3.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

4.  具有悔罪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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