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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从失恋女生在网上约饭后的表演看敲诈勒索罪的三类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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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7 09:4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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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上海浦东某派出所接到一女声电话报警。民警赶到酒店见到了房间中报警的在校女学生。据她说:自己失恋后想找个人陪伴,就在网上发信息约饭。随后李某与自己私聊,并约自己吃火锅,席间两人喝了酒。饭后李某着急地带自己前往附近酒店房间,继续聊天。没想到李某会对自己图谋不轨,愤而求助警察。然而随着李某的到案,警方调查了女生的相关信息及酒店视频,事情出现反转:据李某看来,他和约饭女生之间发生的一切都是你情我愿,并不存在强迫。女生喝酒时依靠着自己一直说很累想休息,并提议去酒店。两人到了酒店,女生接了一通电话后,暧昧态度忽然变化,并以李某要侵犯自己为由报警,但只要李某出3万元可以私了。而根据警方调查发现,该在校女生信息中有40多次开房记录。真相如何?

报警的在校女生是否涉嫌敲诈勒索罪?女生在酒店时的电话通话者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的共犯?来看看敲诈勒索罪的3类认定标准:

1.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敲诈勒索罪采取的“金额+情节”立案标准:具体而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如下7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下浮50%确定。

这些情节包括: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上述相同的7种情形,数额“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80%的,分别认定为本罪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3.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标准除了涉案金额,“金额+情节”,敲诈次数也被列为认定标准之一。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2年内敲诈勒索3次以上的,构成“多次敲诈勒索”,以敲诈勒索罪立案处罚。

4.实施敲诈勒索后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具体是指: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如下4类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这四类情形包括: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涉案的“失恋女生”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与之电话合谋的通话者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的共犯,根据案件查证的事实及证据,会得出判断。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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