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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团长薅社区团购平台羊毛1.9万元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抑或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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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6 11: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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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团购这种新零售业态无疑是资本的新宠儿,也是这两年新零售风口。2020年各大资本频频发力,携带龙卷风般的气势抢入社区团购赛道。新鲜事物发展难免出现状况,本文案例即是其中一个不和谐音符。

事发陕西西安。56岁的便利店店主胡某入伙某社区团购平台担任团长。根据平台规定,如果用户申请退款,经团长审核通过后,平台将货款退还用户账上。胡某于是利用丈夫与女儿的手机,与女儿李某一起,2个月内在平台下单200多单,在收到货物后仍以缺货为由点击退款,获得平台退款1.9万元。而货物则放入自家小店售卖。日前,胡某及女儿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利用平台下放给团长的过大权限,非法占有平台退货款,胡某及其女儿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从新闻可知,警方是以诈骗罪罪名对其刑事拘留。但笔者对此罪名持不同看法。

从胡某的行为看,她实施的三项具体行为包括:到平台下单、自己审核并通过,非法占有退货款。而胡某之所以能非法占有平台1.9万元退货款,无疑是利用了平台审核漏洞,利用了自己担任团长拥有审核用户申请退款的权限。

根据刑法对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的规定,本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那胡某行为显然是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

但是,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非法占有金额达到6万元。本案中胡某占有平台的金额是1.9万元,并不符合该罪的立案标准。

那胡某的行为是否涉嫌诈骗罪?

从胡某的客观行为看,胡某利用了丈夫及女儿手机虚构了200多单购物,并从中获取了1.9万的退款。看似胡某欺骗了平台,导致平台陷入错误认识,自愿退还了购物款,造成了平台财物的损失。

这里面就有个悖论:提出退款申请的用户虽然是胡某的丈夫及女儿,其实就是胡某本人,那胡某又代表平台同意退款。自己骗自己,这样的入罪判断显然太过牵强。故而笔者认为胡某及其女儿并不构成诈骗罪。

至于胡某的行为是否涉嫌盗窃罪?笔者认为不构成。

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的不同点,除了客观行为的不同,立案标准也不同。盗窃罪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例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取得了财物。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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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句老实话,我是拿着手机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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