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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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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3 17:46 来自:深圳论坛手机版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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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玲
身份证号:410402196605010024 关于转移说明

申请人在2011年11月份至12月份期间多次去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石岩管理站咨询社保业务,询问像申请人的情况是否可以转入深圳交社保,转入深圳后到达退休年龄是否可以在深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当时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石岩管理站都明确回复上诉人称只要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入手续后到达退休年龄就可以在深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不够十年补交够十年就行,然后被申请人一经研究就按办公正规流程并经深圳社保征收部门审核批准办理了申请人的省外养老保险转入手续,并向申请人出具了社会保障卡,申请人出于对政府的信赖利益,认为已经接收了申请人的社保转入,就可以在深圳退休,因此未积极办理入户手续,如今被申请人一又以疏忽办理转入为由不让申请人在深退休,申请人认为社保局作为政府部门,具有一定的公信力,既然已经经过办公正规流程办理了申请人的省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那么按照上述两条规定,就是视为被申请人一社保局认可并接受李爱玲的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包括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按照国家及广东省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转移到本市的市外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也即是承认接收了申请人在河南省转移过来的17年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申请人在2016年5月8号去退休养老科申请退休时,退休养老科电脑档案也显示申请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共交纳256个月!

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且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条例中却没有对“实际缴费年限”作出解释。
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按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包括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按照国家及广东省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转移到本市的市外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由市社保机构依据原固定职工本人档案记载、相关文件规定的应缴费起始时间以及转出地社保机构做出的记载等予以确认。”
具体到本案,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石岩管理站是按办公正规流程办理了申请人的省外养老保险转入手续,并向申请人出具了社会保障卡。当时申请人在河南社保局办理转出手续时,河南社保局就已经明确说过需要深圳社保局同意接收才能办理,而当时被申请人一是明确表示可以接收,还出具了《接收函》,也经过了被申请人一社保局各部门的同意,社保局窗口、征收科、养老科、档案科在审核资料时都并未在任一环节对此提出异议,都同意办理申请人的省外养老保险转入手续,因此,申诉人认为,被申请人一社保局作为政府部门,具有一定的公信力,既然已经经过正规流程办理了申请人的省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那么按照上述两条规定,就是视为被申请人社保局认可并接受李爱玲的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包括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按照国家及广东省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转移到本市的市外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也即是承认接收了申请人在河南省转移过来的17年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申请人在河南省的17年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有平顶山市社保局提供的相关资料予以证明。
因此,申请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为在深圳市的实际缴费年限(2012年1月至2016年4月共52个月)及申请人通过办公正常流程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转移到深圳的市外河南的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1995年1月至2011年12月共204个月),二者一共为52+204=256个月,这样申请人即明显符合在深圳缴费已满十年的标准,因此,申请人应可以在深圳退休,并享受在深养老保险待遇。

二,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根据此规定,申请人养老保险关系已经转移到新参保地深圳,被申请人一也通过正常流程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因此,申请人达到基本养老保险领取条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应合并计算,申请人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也累计计算。现上诉人已经到达退休年龄,被申请人一就应该合并计算申请人的参保缴费年限,即应承认并合并计算申请人在1995年1月至2011年12月1月至2011年12月在河南的参保缴费年限(204个月)及2012年1月至2016年4月在深圳的参保缴费年限(52个月),也应认定上诉人在深圳的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为204+52=256个月,这样申请人即明显符合在深圳缴费已满十年的标准,因此,申请人应可以在深圳退休,并享受在深养老保险待遇。

三,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另根据《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70号)第六条的规定:“在确定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时,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下同)的累计缴费年限应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在首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再具体到本案,申请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已经转移到深圳,被申请人一社保局也通过办公正规流程接收了申请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因此申请人的累计缴费年限应包括在深圳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深圳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视同缴费年限,应计算在首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即河南。同时,在《养老科征收问题咨询介绍单》中,征收科王安琪已经明确写明:“本人(李爱玲)河南11年7个月(实际应为河南17年)深圳4年6个月”。按照上述办法和意见的规定及《介绍单》的说明,可知李爱玲的累计缴费年限就应包括在深圳的实际缴费年限(52个月)和计算在深圳的视同缴费年限(即首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河南的204个月),因此,可以认定申请人在深圳的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还是为204+52=256个月,这样,申请人即明显符合在深圳缴费已满十年的标准,申请人应可以在深圳退休,并享受在深养老保险待遇。

四,深人社复决〔201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上第4页提到,“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二)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申请人李爱玲在深圳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时已年超过40周岁,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深圳市仅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缴费情况。”但是在此案中,申请人的事实情况是其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已经转移到了深圳,深圳这边接收的是其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而不是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五条(三)的规定:“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因此,既然被申请人一在2012年就批准调动了申请人的基本养老关系,申请人也在深圳与调入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申请人符合该第五条(三)的规定,应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而申请人也在2012年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从调入地转移其间从未间断过一个月,是连续及时的,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一在2012年是批准调动了申请人的基本养老关系且通过合法办公正规流程办理了申请人的省外基本养老保险转入手续,而根本不是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因此,申请人到了退休年龄后,被申请人一就应该履行相关政府职责,为申请人在深圳办理退休手续,让申请人享受在深养老保险待遇。
五,《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督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制度。
在2012-2016年这期间,以上部门的每年审查核实,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完全通过的。

保险合同法

六,申请人缴纳社保,和社保局遵行合约制,应受法律保护。申请人的省外养老保险转入深圳后,自2012年1月至2016年4月期间,申请人都一直按时未中断缴纳在深圳的社保费用。在此期间,被申请人一从未向申请人说明其转入手续是不符合深圳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被申请人一一直接受申请人交纳社保费的行为,申请人的社保卡也在正常的使用过程中,这足以说明被申请人一自接收申请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对申请人在深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合法合理性是一直承认并接收的,在此期间被申请人一从未进行核查也未提出任何异议。这些客观事实行为是确实存在并执行着,因此,直到2017年,被申请人一突然作出深社保养不决字【2017】第00097号《深圳市企业参保人员不符合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决定书》,否认申请人在深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人认为根本不可接受且极其不合法合理,被申请人一作为政府行政机关,给予民众的是具备公信力及信赖力的,被申请人一既然在2012年就接收了申请人的省外养老保险转入,在这5年期间也从未提出任何异议,那么就是认可申请人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现到被申请人一该履行其职责时,才又否认这个事实,并且单方面随意处理申请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一的行为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其法定职责,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对政府公信力的信赖利益。
从合同契约精神上来讲,可以认为被申请人自2012年接受申请人的基本养老关系转入,即与申请人建立了一种合同契约,本申请人和人力资源社保局建立社会基本上养老保险合同,申请人按期缴纳社保费,被申请人一在申请人退休时提供养老保险待遇。而申请人2012年1月至2016年4月期间一直履行自己的义务,被申请人接收申请人义务。现在到了申请人享受权利时,被申请人履行自己的义务。被申请人一违背了合同契约中的公正公平合理精神,因此申请人求被申请人履行自己的义务,让申请人退休,享受在深养老保险待遇。

申请人移民深圳城市二十多年,适应了在深圳的生活,对深圳有了深厚的感情,也为深圳的建设作出了贡献,在深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申请人后半生的依赖,因此,申请人认为法不外乎情,深圳一直自称:“来了就是深圳人”,申请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也是经过正南段流程进来深圳的,那么现在被申请人一就不应该不顾相关法律法规和基本事实就随意决定将申请人社保退回,被申请人的行为与深圳包容宽广的精神相悖,也损害了申请人对深圳政府公信力的信赖利益。申请人希望被申请人一能承担起相关责任,尊重申请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已经转入深圳的基本事实,承认接收申请人在河南省转移过来的17年的养老基本年限,或灵活处理此事,通过申请人一次性补缴保险或延迟退休年限的方式让申请人可以办理在深圳退休手续,享受在深圳养老保险待遇。

另外,申请人当时转移晚了的理由是:在九十年代和二零年代初期由于私人企业不愿意不积极给员工交社保,当时申请人在私人企业工作,企业并没有很强的意识需要帮员工交社保。而员工在那个时代也是有份工作有份收入就可以,如果申请人那个时候要求企业交社保,可能申请人的工作都不能保住,所以这个是历史年代的原因所造成的,也因此才造成申请人晚了几年才转移社保到深圳的企业。后面从2008年左右国家和企业才开始重视社保,有强调在企业工作,企业就需要给员工交社保,以前并不是那样强调和重视的,所以申请人的社保晚了几年才转移到深圳,并不是申请人不愿意尽早转移,而是当时对社保没有那么重视的大环境和历史原因造成的,以上请有关监督部门予以查明,并能充分体谅申请人的情况,给予申请人合理合法的判决结果。
申请人1998年来深圳工作和居住,为建设深圳而努力工作,2003年购车购房置业,积极缴纳各种税务。2011年通过社保局正规手续办理社保转移,没有贿赂,没有采取其他非法途径,为什么要认为申请人的社保转移关系为非法呢?如果在社保局办理转移都为非法,当初社保局没有为申请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这几年的时间,申请人有很多机会为后半生的生活作安排,申请有房产,用积分入户也可享受在深圳退休,就因为申请人信赖社保局的政府公信力,相信社保说的可以在深圳退休养老,所以去没有办理积分入户,让申请人丧失了积分入深户的年龄机会。现在社保局推翻申请人社保已经转移至深圳的事实,让申请人丧失在深圳退休的机会,实在让申请人愤怒。在深圳社保关系到民生中的方方面面,这几年申请人在做出口外贸生意,市场在东南亚,再过两年孩子回国读书,单身一人,带个孩子,孤儿寡母,纯属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没有社保,小孩不能就近50米上公立学校,年龄大不能就近医病,社保局作为政府部门,这样随便处理一个中国公民的后半生大事,社保局这么不负责任把申请人23年的社保分为两地,17年在河南52个月在深圳,很是为难,让申请人的生活陷入困境,寒心之至,绝不接受这样的处理方式。中国现在强大了,比以往任何时代都注重民生状况。政府为民解忧,是我们国家主席开会提出的国策,期待我国政府不要无视我们孤儿寡母的艰难,恳求有关部门能体会申请人的困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则,酌情酌理,为申请人主持公正。

申请人深切的请求政府监督部门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事实客观存在为依据,为民生民情解忧主持公正,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一作出的深社保养不决字【2017】第00097号《深圳市企业参保人员不符合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决定书》和被申请人二作出的深人社复决〔201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判令被申请人一对申请人的养老保险待遇按照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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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待遇

恳求政府有关监督部门主持公道,现况市深圳社保局把我几十年社保一分为二无法享受退休待遇!!!实在气愤,毁了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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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非户籍想在深圳退休就得在深圳缴满十年社保(注意,是在深圳缴的,不是转移过来的),楼主想占政府便宜,使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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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中铃 发表于 2021-5-3 17:53
恳求政府有关监督部门主持公道,现况市深圳社保局把我几十年社保一分为二无法享受退休待遇!!!实在气愤, ...

占小便宜的心态使不得,1998年来深圳,2012年才在深圳交社保,2016年就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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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在深圳实际缴费不足十年!是楼主自己说的四年六个月!不可能在深圳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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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让人气愤的是,只有收到社保局一封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的道歉信,毁了我的一生大事,就一封信了事,公信力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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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wtyh 发表于 2021-5-3 21:20
楼主在深圳实际缴费不足十年!是楼主自己说的四年六个月!不可能在深圳退休! ...

社保己转移深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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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哥阿哥 发表于 2021-5-3 18:58
一句话:非户籍想在深圳退休就得在深圳缴满十年社保(注意,是在深圳缴的,不是转移过来的),楼主想占政府 ...

是政府部门当时指引下做啲转移,没有这个转移的误导,早够分数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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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率处理社保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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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哥阿哥 发表于 2021-5-3 19:00
占小便宜的心态使不得,1998年来深圳,2012年才在深圳交社保,2016年就退休
...

占便宜没想过,无辜是绝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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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wtyh 发表于 2021-5-3 21:20
楼主在深圳实际缴费不足十年!是楼主自己说的四年六个月!不可能在深圳退休! ...

社保己转移深圳了

在外地交的社保年限,转移到深圳的社保缴费年限不等于在深圳交社保的年限,反过来也是一样的!
单位为个人缴纳的社保进入单位所在地的公共账户,转移到外地时只能将其中的80%转出,剩下20%归缴纳地社保局。
深圳户籍人口少,外来人多,很多人交的社保不足十年,最后只有回老家领取养老金,单位交的社保20%被留下给深圳,深圳社保局有大量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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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6 14:08 |只看该作者
每个政策执行都有条件的,即使当初因审查疏忽同意从河南转移社保到深圳,但不满足在深缴满10年的条件,政策的制定不是儿戏,满足这个特殊,那其它的各种特殊情况会出现,就背离政策指定的初衷,深圳不行,退回河南照样可以办理退休的,是有途径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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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政策执行都有条件的,即使当初因审查疏忽同意从河南转移社保到深圳,但不满足在深缴满10年的条件,政策的制定不是儿戏,满足这个特殊,那其它的各种特殊情况会出现,就背离政策指定的初衷,深圳不行,退回河南照样可以办理退休的,是有途径可行的

如果退回河南,从河南转移到深圳的养老保险是不是又要被深圳社保局留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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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7 08:30 |只看该作者

每个政策执行都有条件的,即使当初因审查疏忽同意从河南转移社保到深圳,但不满足在深缴满10年的条件,政策的制定不是儿戏,满足这个特殊,那其它的各种特殊情况会出现,就背离政策指定的初衷,深圳不行,退回河南照样可以办理退休的,是有途径可行的

szwtyh2

如果退回河南,从河南转移到深圳的养老保险是不是又要被深圳社保局留下20%?

想多了,本身就是疏忽的操作,已发现问题肯定原路返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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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工作错误,造成个人巨大损失,怎么能让一个弱体老百姓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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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 发表于 2021-5-7 08:30
想多了,本身就是疏忽的操作,已发现问题肯定原路返回啊

发现问题是在领取待遇时,给本人造成巨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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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7 16:32 |只看该作者
很麻烦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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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bobo 发表于 2021-5-7 16:32
很麻烦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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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菅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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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生怎么遇见这事呢?错误当时去社保局咨询关于社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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