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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要附加什么——新差错17(七下《助词》)
说明 新差错,指本学期才发现而非之前没有的疑似差错——或许并非差错。
教材 2020学年七年级下册《助词(一)》,92页: 助词是起辅助作用的词,不能单用,没有实在意义。助词分为结构助词、动态助词和语气助词。 结构助词主要有“的”“地”“得”“所”“似的”。例如: (1)决定之后,叶圣陶先生监督执行,于是“做”和“作”就有了明确的分工。(张中行《叶圣陶先生二三事》) (2)“哥儿,你牢牢记住!”她极其郑重地说。(鲁迅《阿长与<山海经>》) (3)牛背上牧童的短笛,这时候也成天在嘹亮地响。(朱自清《春》) (4)有一次,他撞在电杆上,撞得半面肿胀,又青又紫。(杨绛《老王》) (5)我记不清是十个还是二十个,因为在我记忆里多得数不完。(杨绛《老王》) “的”“地”在连接前后词语时,前边的词语“明确”“牧童”“极其郑重”“嘹亮”主要起修饰或限制作用;“得”则主要用在动词或形容词之后,表示它后面的成分起补充说明作用。 “所”用在一部分动词的前边,后边加“的”,组成一个名词性成分。如“所写的”“所说的”“所认识的”“所面临的”等。 “似的”附着在词或短语的后边,相当于“像……一样”,用来做比喻,或者说明情况相似。例如: 我看见奔流似的马群,听见蒙古狗深夜的嗥鸣和皮鞭滚落在山涧里的脆响……(端木蕻良《土地的誓言》) 浅析 对“所”字的介绍,似是有欠周全,且未能例举。
一、有欠周全 所谓有欠周全,是指对结构助词“所”的介绍,只介绍了其中之一(“所+动词+的”之说),它的之二、之三都没介绍。而之二、之三都是客观存在,且与之一不同,不可“之一”蔽之。“所”之二,“所+动词”,不加“的”;“所”之三,“所+动词+的”再加人(事、物),即“所+动词+的+人(事、物)。 1.“所”之二,“所+动词”,不加“的”。 例见七上“写作”,32页:“日记可长可短,记下当天的所见所闻所感;……” “所见”,意为所看见的人(事、物),名词性,宾语。“所闻”、“所感”与“所见”同,不赘。 2.“所”之三,“所+动词+的”再加人(事、物),即“所+动词+的+人(事、物)”。 “所+动词+的+人(事、物)”=名词性的偏正短语(定中短语),宾语。 2.1 加人。例见七下“名著导读”,79页:“老舍十分熟悉作品所描写的各种人物,……” 2.2 加事。例见七上《植树的牧羊人》,70页:“……要长期观察他所做的事。” 2.3 加物——例见七上《猫》,90页:“……在诅骂着那个不知名的夺去我们所爱的东西的人。” 教材的介绍,以偏盖全,使学生只知其一,无论二三。
二、未能例举 教材对“的”、“地”、“得”、“似的”四个结构助词作了例举,对同是结构助词“所”却没作例举。明显的体例不一。 是“所”字常用且简单而无须举例? 非也。它起码比“的”、“地”、“得”不那么常用。另外,也不是简单得无须解释无须例举。如,“所”有三种组合,其形异,但义同,而其他结构助词不存在类似状况。 形异:所+动词;所+动词+的;所+动词+的+人(事、物)。 义同:如“一”之“1”,其“记下当天的所见”,可说成“记下当天的所见的”,也可说成“记下当天的所见的人(事、物)”。 或言之,其复杂程度与其他结构助词不遑多让,只是复杂性的呈现有所不同罢了。
三、其他问题 此外,教材介绍“‘所’用在一部分动词的前边”一说似不够严谨,因为“所”
也可用在短语前边。例见七下“名著导读”,81页:“我们所要介绍的是祥子,……” 这里,“要介绍”是短语而不是单个的词。教材介绍可改为“‘所’用在一部分动词性词语的前边”。“动词性词语”,中心语“词语”,与“的”、“地”的介绍同,它俩都是讲“词语”而不是讲词(教材介绍为,“‘的’、‘地’在连接前后词语时”) 再者,教材介绍“‘得’则主要用在动词或形容词之后”一说也不够严谨,因为“得”也有用在短语之后。例见七上《雨的四季》,12页:“……把景物描写得分外美丽,分外灵动。”这里,“把景物描写”是偏正短语(状中短语)而非单个的词。教材介绍可改为,“‘得’则主要用在动词性词语或形容词性词语之后”——也说词语。 于是,五个结构助词都说“词语”而非有说词有说词语的。原来教材介绍的“似的”说了“附着在词或短语的后边”,也是说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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