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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从江西5民警涉高利贷催收窝案看徇私枉法罪是如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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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2 17:2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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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5民警涉高利贷催收窝案,从公安分局副局长张某,到张某下属经侦大队队长蒋某、经侦大队3名普通民警吴某、徐某、邵某,共5位前民警涉当地黑恶势力团伙高利贷窝案,最终案发被以徇私枉法罪,受贿罪等罪名判刑及罚款。其中,民警徐某及邵某因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判决可知:在7桩查证的案件事实中套路几乎如同一辙:当地黑恶势力犯罪团伙首犯潘某父子通过请客吃饭、送高档香烟,帮助民警本人或其家属放贷到当地潘某某高利贷团伙中坐收高额利息等方式拉拢公安分局副局长张某等人。(其中张某的妻子以3.5分月息放款380万元至潘某高利贷团伙处,共收取利息98.8万元;蒋某妻子以月息3分放款150万元,共收取利息29.35万元;吴某、邵某均有在潘某团伙处放贷收息。)

当潘某某及其儿子手持借条及合同到经侦大队“报案”,即便接案民警初审报案材料时发现,借条利息明显低于当地民间借贷公司的市场行情、且合同上没有报案人的签字盖章,借条并非出借给实际出借人。在明知属于“民事纠纷”的情形之下,为了迎合副局长张某、听从大队长蒋某的安排,最终都徇私枉法对当事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把案件当成“合同诈骗”来立案侦查。通过立案,抓捕,取保候审,有的案件在侦查后发现不应对嫌疑人追究刑责而撤案,有的案件被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而结束。经侦介入追债后,潘某某的高利贷团伙无一例外都获取了高额收益。

案发后,涉案的5名民警均被以徇私枉法罪追责。徇私枉法罪是如何认定的?

徇私枉法罪中徇私枉法包括3类情形: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具体到本案,涉案民警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要求证明涉案民警在明知当事人无罪的情形下,是否因为个人目的,利益,或个人感情,对根本无违法犯罪事实的人,或有违法行为但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人追究其刑事责任,进行侦查、起诉等刑事诉讼活动。

这起案中存在一个特殊的地方,涉案人员是属于直接分管的上下级关系,这为认定相关人是否构成徇私枉法带来2个争议:

第一个争议是,主办人员对被潘氏父子举报的借贷人以“合同诈骗罪”进行立案侦查,因存在“警察必须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规定,自己只是执行上级指示立案”的情形,那下级向领导汇报,根据领导指示办理的“职场潜规则”能否成为违法阻却事由”?

第二个争议是,因有法制部门审核的存在,要求主办民警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判断相关案件是属普通民事纠纷,被举报人无罪是否合理?

然而,从判决书中可知,“受害人”系同一人,提供的证据模式相似,被骗手段方式相似等违反常识常情的案情,相信根据办案民警的专业能力,不难发现这仅是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不难做出不应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判断。

再有,人民警察保护的,就是公民的人身自由与财产权利。人民警察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是警察法的要求,也是民众最朴素的期待。职场潜规则不应成为违法阻却的事由。

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具体到本案中,作为经办案件主办民警吴某、徐某、邵某,应当根据初查的证据,选择提交立案还是不予立案报告书,这是法规制度规定主办人提出意见的形式。如果上级不听或改变主办人的意见指示给予立案,主办人应当继续立案并侦查,这才是执行上级错误指示时不承担责任的法定形式。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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