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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到底是工资还是劳务报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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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6 17: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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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尚天泽财税 于 2021-4-6 17:11 编辑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临时工可不是“铁饭碗”的代名词,而是一个被老板、领导、上司“召之即来挥之即去”的角色。

与拥有正式编制的工人不同,这些临时工可能长期在某个企业工作,但是既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劳保福利,只是定期结工算钱,随时可能被辞退。

因此,“临时工”更应该受到企业无微不至的保护!就财税而言,临时工到底是工资还是劳务报酬呢?今天就好好跟各位唠唠知心嗑。
临时工2.jpg
首先,我们先要明确我国的【政策依据】: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也就是说,若临时工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进行财税处理按月正常发放工资,是否雇员选择,填写正常工资薪金报表

若临时工与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进行财税处理。即,没有与单位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提供偶尔或按次提供的劳务,并按次支付报酬不按月发放工资或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雇员选择,填写劳务报酬报表。

这是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主要区分口径。既然如此,所谓临时工工资,其实属于劳务报酬,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临时工1.jpg
小贴士: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因此,若向个人支付上述款项,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不管是还是民营私企还是国有统筹,有时候为了扩大公司的发展和企业效益的推进,都离不开“临时工”的坚守和努力,我愿与您共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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