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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从卖淫案件查获的果冻看间接证据的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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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30 18:2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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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自网络,侵删)

女子常带不同男性回家,上门查获的证据加一箱果冻坐实了警方判断。

事发浙江。警方接到某小区居民举报,说一居住在本小区的女子每天都带不同陌生男性回家,而其本人不似本地人,和邻里也无走动。此外,邻居在半夜经常听到女子房间传来的怪异响声,让人无法好好休息。警察上门查询,在屋内发现一名男子,并在房内搜出了大量卖淫证据和一箱子果冻。虽然该女子坚持和男子是朋友关系,最终在证据和果冻面前,承认了自己卖淫的违法事实。随后该女子与男子被警方带回所里,因涉嫌卖淫嫖娼被行政拘留。(来自视点新闻)

这个新闻爆出后,很多网友表示一脸懵圈,不知道在女子拒不承认自己卖淫的情况之下,警方是如何根据证据和果冻来进行“断案”。

事实上,在涉事女子否认的情形之下,意味着卖淫嫖娼并无直接证据。那在当事人“零口供”的情况之下,警方如何认定嫌疑人的违法行为?

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自愿和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嫖娼,是指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传统的性行为,口淫、手淫、肛交等行为也属于卖淫嫖娼行为。但推油等按摩服务并不在违法之列。卖淫和嫖娼本身不犯罪,属于治安违法行为。只有当事人明知自己有性病而卖淫嫖娼的,涉嫌构成犯罪;此外,介绍、容留、强迫卖淫的行为也涉嫌犯罪。

故而以恋爱为基础发生的婚前、婚外性行为; 以交朋友、单纯追求性刺激,获得生理满足为目的而发生的性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

认定卖淫、嫖娼行为必须重证据。办理治安案件时,警方应收集人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嫌疑人陈述、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验鉴定结果等证据。涉案全部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特质。如果嫌疑人不承认卖淫嫖娼,但公安机关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新闻中,涉案女子刚开始并不承认自己有违法行为。 但警方根据在场收集到的涉嫌卖淫嫖娼的间接证据,以此询问女子,从而突破了女子的心理防线,主动交代了违法行为。事实上,如该女子拒不承认,警方也能运用收集到的间接证据,认定违法事实的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办案人员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时,必须使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严密的证明锁链,而且这个证据链必须合乎道理,能根据生活常识及过往类似经验排除合理怀疑。间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与案件本身要有内在的关联,都是围绕着“是否存在为了金钱物质而发生自愿的性行为”这一主要事实加以证实。即使嫌疑人“零口供”,也能还原嫌疑人在房间中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卖淫嫖娼的事实,查清案件真相。

而根据警方办案经验,在这样场所存在的果冻,通常不是用来食用的,而是用来进行色情按摩等特殊服务的。故而小小果冻在此具有了间接证据的属性,成为警方认定屋内男女涉嫌卖淫嫖娼的一个证据。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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