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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邹平市发布的《关于打击恶俗婚闹的公告》引发了民众的热议,在这份公告中规定,严禁在婚庆活动中实施强吻搂抱新娘伴娘或采取其他方式侮辱猥亵新娘伴娘等恶俗婚闹行为,违者由公安机关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对这样一份打击恶俗婚闹的公告,拍手叫好者有之,而笔者以为,用法律方式移风易俗,是完全错误,违背法律精神的。
(图片自网络侵删)
婚闹,也称闹洞房,是结婚新人贺喜取乐的一种方式。婚闹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西汉时期,至今已经延续流传了2000多年。
作为一项流传下来的婚庆习俗,最初的婚闹有其积极重要的意义。古代婚姻多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盲婚哑嫁,婚前新人双方缺少交往,甚至素未谋面。于是借由闹洞房这样一个特别的喜庆时刻,用一些迫使新郎新娘必须相互配合,亲近依赖对方才能过关的嬉闹方式,帮助双方跨越僵持尴尬气氛而亲近对方,让新人更快进入夫妻的角色,甚至可以说是对新人进行的一场公开的性启蒙教育。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方式的变化,传统的婚俗渐渐演变出花样繁多的方式,渐渐变味,脱离了原先的内核。增加喜庆气氛的开玩笑,演变成一场胡作非为没营养的闹剧。有些婚闹甚至给新人及伴娘带来身体的伤害。这些低俗、不文明,还存在安全隐患的恶劣婚闹习俗确实应当摒弃,不应再传承下去。
但如果直接用法律手段禁止婚闹,显然过于简单粗暴,也是完全错误的。
一方面,如果在恶俗恶搞的婚闹中出现严重伤害事件,也应当是受害者报案,由片区警方介入处置。
另一方面,直接用法律方式移风易俗,易使地方司法机关扩大刑法打击面,可能会产生更多的负面后果。
我们都知道,法律的道德化是高尚的。因为它符合老百姓最朴素的法感情,符合正义的要求。
但如果将道德泛化为法律,就可能出现人人犯法的景象。因此我们要特别警惕道德原则的法律化;没必要或有其他方式替代的,不应简单直接将其法律化。
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将一些社会风俗习惯,社会规范法律化是没有错的,但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将任何事物法律化都是法律的扩张,都是公权力的扩张,都是对公民权利的侵夺限制,必须慎之又慎。
而法律道德化则不然。何为法律道德化?即国民对现有法律形成认识,逐步形成一种自律和约束,这是符合我们国家依法治国总目标的。
因此,对陋俗婚闹这一社会现象进行治理,进行引导和制止是必须的。比较可行的办法,是由相关政府部门,街道办,社会媒体等共同引导,配合,用评比文明家庭、文明社区,或开展精神文明新风尚活动等各种方式宣扬婚庆新风尚。
最有效的应该是社区、村委等最贴近老百姓的基础组织出面进行宣传教育。移风易俗,春风化雨,只有社会各个方面共同努力,结合新的生活方式,才能不断探索和打磨出健康文明的婚礼礼俗。
简单粗暴直接用法律方式禁止恶俗婚闹不可取。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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