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知更多事,识更多人,玩转大深圳!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月23日,“女生坐货拉拉货车跳车死亡案“”司机周某某再度被羁押。3月3日司机已经被检察院逮捕。警方也披露了案件更多相关细节。 过失致人死亡,这个罪名令很多网友为货拉拉司机叫委屈,他们纷纷发表自己的意见,支持货拉拉司机做无罪辩护。 最初认为司机可能有对女孩不怀好意的猜想已经被证实是错误的。而浮出来的真相也让当初一边倒同情女孩的网友,也改变看法,偏向了货拉拉司机。 根据警方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还原的案件经过大致如下: 1. 2月6日下午3点,司机周某某通过货拉拉APP平台接到女孩搬家订单。司机通过这单服务仅获取51元。因此司机询问女孩是否需要付费搬运服务,被拒绝了。在女孩独自15次往返搬东西上车期间,司机多次催促女孩,并告之等候时间超过40分钟平台将收取超时费。 2. 当日晚上9点14分,司机驾驶货车出发前往目的地,女孩坐副驾驶位。司机再次问女孩到达目的地后需不需要卸车搬运服务,再次遭到女孩的拒绝。 3. 在行驶过程,司机为节约时间提前通过货拉拉APP平台抢接下一单业务,更改了行车路线。 4. 9点29分,女孩两次发现车辆偏航,而司机周某某并未予理会,后用恶劣口气表露了女孩两次拒绝其搬运服务的不满;车辆继续前行,在缺少路灯的黑暗僻静路段,女孩又两次提出车辆偏航,并要求停车。周某某未予理睬。 5. 当司机发现女孩起身离开座椅并将身体探出窗外后,他未采取语言和行动制止,也没有紧急刹车,仅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女孩从车窗坠车后,司机停车查看,发现女孩躺在地上,头部流血。 6. 9点30分31秒,司机拨打120急救电话,9点39分,在救护车司机提醒下拨打110报警。 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的主观是过失心态。如何理解过失心态?刑法上把过失心态分为两种: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这两者的区别在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有认识的过失,行为人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没有预见,违背了结果预见义务。 但在司机与女孩共处的驾驶室空间内,在司机与乘客这一对法律关系中,法律要求司机应当有明知或预见女孩会跳窗这样结果的义务吗?答案并不是。 从警方还原出的案发细节可知:在周某某为女孩提供搬家服务的过程中,周某某因为从女孩这一单业务上仅收到51元,随后两次希望为女孩搬运及卸车收取服务费,也被拒绝;周某某随后提前通过手机APP抢到下一单搬家业务,并变更路线,也是为了节约时间尽快进入下一单业务。 这是一个一心努力在赚取服务费的货拉拉司机!这是一个为了省钱,两次拒绝货拉拉司机加费服务要求的女孩!从正常人的生活常识也可以判断在当时情形之下,司机是没有犯罪动机的。这个悲剧,可以说是两个平凡普通的“打工人”,司机在无法争取到更多“服务费”的焦灼压力之下,女孩在司机更改路线后无法压制的慌张惊恐之中,双方没能很好沟通导致的。 我们惋惜哀叹女孩的早逝。但本着公平和正义的要求,一个有人不幸死去的事件里,并不能必然要求另外一个人为之承担责任:如果是女孩自己制造的危险,即便司机当时未用语言和行为加以阻止,司机并未违背对危害结果预见义务。因为法律没有要求司机具有制止或是预见如此危害结果的义务。 这正是网上很多声音支持司机周某某无罪辩护的原因所在。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在留言区留言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