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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 为什么我不能在夫妻共有房产上加上自己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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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6 11:51 来自:深圳论坛手机版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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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普通的深圳退休人员,2003年在深圳办理退休,退休前1997年我与老公本市南山区买了一套房,今年2月19号我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前海所申请办理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登记手续,原以为会很简单的事情,却被登记中心前海所告知我没有资格办理,因为根据市住建局的规定,我在18年前退休时社保没有连续交满三年,所以我没有购房资格,不能在我们24年前购买的这套房产上加上我的名字。
回来后认真阅读了市住建局的有关文件,有以下两个不明白的地方,需要向市住建局的领导请教。
1,按照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规定,我办理的这项业务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登记范围,当事人双方不需要签订房产购买合同,也不用交增值税和房产交易契税。也就是说,按照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我办理的这项业务不属于房产买卖,当事人双方不是房产买卖关系,既然这项业务不属于房产买卖,为什么市住建局要求当事人要有购房资格,才能办理此项业务?
2,按照市住建局的规定,我为什么没有购房资格,是因为我18年前临近退休时,因为年龄偏大一时找不到工作而失业了一段时间,所以达不到市住建局今天要求的社保连续交满三年的规定。
我个人认为这是一个历史的遗留问题,18年前,深圳市的政策是不允许深户个人自己交社保,我在退休前曾多次提出要自己交社保,都没有得到批准(现在政策变了,深户个人都可以自己交社保了)。所以造成18年前我的社保中断的结果,不是我个人主观原因造成的,是当时政府的政策所决定的,当时那个年代像我这样因为年龄偏大,而在退休前找不到工作的退休人员应该不是少数。用现在的政策观点来看待18年前的历史,当然可以认定当时的政策是不对的,但是不管怎么讲,这就是深圳那个时代发展的历史,任何人都没有办法去否定它。用现在的观点去否定过去,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退一万步讲,就算认定18年前政府的政策是不对的,因这种政策而产生的不良后果也不应当由我们退休人员单方面来承担。
所以市住建局领导认为应该由我们退休人员来承担因18年前的政府政策带来的不良后果的决定是不公平,也是不合理的。
换一个角度来讲,国家通过《宪法》、《物权法》和《婚姻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允许我们在家庭共有房产上加上我们的名字,并开辟了方便的通道和减少了很多繁琐的手续,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与党和国家对我们妇女的关怀与照顾。而市住建局动用无限期追溯力,以我在18年前就丧失了购房资格为理由,就轻易地割裂了党和国家对我们妇女的关怀,剥夺了象我这种情况的妇女在家庭共有房产上加上自己名字权利的作法,是不是有点不尽情理?

所以我希望市住建局领导认真查阅一下18年前政府关于这方面的有关文件和规定,尊重历史,善待我们这些普通的退休人员。妥善解决深圳的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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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套我们24年前就购买了的房产,现在却认定我没有购房资格,不能在房产上体现自己的名字,实在是想不出其中的道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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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了,原以为以往的一切都已经有定论了。谁也没想到18年后会被人将以前的历史翻出来重新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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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现在的眼光去认定过去,应该不是一个正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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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4 11:49 |只看该作者
同样的问题,我家老人退休来深养老,刚转完深户,竟然已经没办法在深买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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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5 18:29 |只看该作者
这政策真是扯,不是买卖为什么就不能登记呢?那些拍脑袋制定的人出来走两步解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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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whappy937 发表于 2021-3-5 18:29
这政策真是扯,不是买卖为什么就不能登记呢?那些拍脑袋制定的人出来走两步解释下 ...

谢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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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hey 发表于 2021-3-4 11:49
同样的问题,我家老人退休来深养老,刚转完深户,竟然已经没办法在深买房了! ...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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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现在的政策去认定18年前的历史,应该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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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新《婚姻法》第17条和18条,我们在24年前购买的这套房屋,夫妻双方都有共同的平等的权利。《民典法》和《婚姻法》并没有要求夫妻一方必须要有购房资格才能享有这样的共同的平等的权利,而现在市住建局要求我必须有购房资格才能享受这种共同的平等的权利,应该是对《民典法》和《婚姻法》的一种修正。但是深圳市的这一条地方法律,可以修正国家的《民法典》和《婚姻法》吗?不知论坛中有没有熟悉这方面的律师,可以帮我们普通市民指点迷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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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建局的文件,可以修正《民法典》和《婚姻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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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建局修改《民法典》和《婚姻法》,要不要报市人大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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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6 15:27 |只看该作者
都退休十八年了,房产证上加不加你名字还有意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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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6 16:14 |只看该作者
房子就是身外之物,没必要纠结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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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7 13:51 |只看该作者
楼主还真能折腾,退休近20年,还要房产来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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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10001 发表于 2021-3-16 15:27
都退休十八年了,房产证上加不加你名字还有意义吗?

有道理啊!为何这民法典和婚姻法要这么大费周章的明确夫妻双方对房产的共同的平等的权利,从中央到地方的各个相关部门也对夫妻一方房产加名大开方便之门,都应该是毫无意义的了?都退休18年了,还要加什麽名呢?要加名也应该在退休之前加吧?所以你不要看民法典和婚姻法维护了你的权利,中央和地方和有关部门也大力支持,但是到了深圳市住建局这一关,你就过不了,谁叫你在深圳买房呢?谁叫你18年前不加名呢?这不过是咎由自取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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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d 发表于 2021-3-16 16:14
房子就是身外之物,没必要纠结名字。

这个观点也使人脑洞大开呀!钱财都是身外之物,人这一生光着身子来光着身子去,对家庭的钱财和房产,有必要去考虑所有权属吗?民法典和婚姻法的所谓规定,在此人的眼中都是多余之举。不过我敢肯定别看此人在这里夸夸其谈,自诩清高,但是涉及他本人家中的财产权属时,他肯定比任何人都还有过之而无不及。绝对不会如此这般视钱财如粪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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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key_66 发表于 2021-3-17 13:51
楼主还真能折腾,退休近20年,还要房产来干嘛。。

此人观点更是令人耳目一新,为了配合市住建局修改民法典和婚姻法,退休20年的人就应该放弃房产了?还好本人退休只满了18年,还没有到20年的年限,所以不属于应该放弃房产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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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收到了市住建局的回函,回函讲:“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函第三条,居民家庭购买的商品住房,只能登记在具有购房资格的家庭成员名下。据来函所述,你无购房资格,暂无法登记在你名下。特此告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总结一句话,市住建局的回函再次认定,夫妻一方在已有房产上加注自己的名字,仍然属于房屋买卖关系,所以要求加名字一方必须要有购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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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住建局的回函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本市夫妻双方申请在共有房产上加注姓名的行为,一律属于房屋买卖行为,是铁板钉钉,无可非议的事情了。
既然属于房屋买卖行为,涉及的有关部门除了市住建局外,还有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而根据最新了解的情况是: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对本市这种夫妻双方在共有房产上加注姓名的行为,均认定为非房屋买卖行为,所以对这种行为不再加征房产买卖环节中的任何税费。
这样看来就产生了下面的两个问题:
1,市住建局将本市夫妻双方在共有房产上加注姓名认定为房产买卖行为,对本市执行民法典第1062条和新婚姻法第17、18条,加上执行前提条件的行政规定,对国家民法典和新婚姻法实行部分修改,有没有得到市人大和相关职能部门的通过或授权?
2,如果市住建局已经得到了市人大和相关职能部门的通过或授权,为什么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却反其道而行之,仍然将这种夫妻双方在共有房产上加注姓名的行为认定为非房屋买卖行为,不征收房屋买卖环节中的任何税费?这种政出多门的情况会不会造成市民在认知上的一些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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