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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某日凌晨3点。江苏淮安市一酒吧。酒后31岁的孙某为20岁的男友李某手机上赌博微信生气而先行离开。男友为了吓唬女友,回家路上经过常盈桥时录制了欲跳河视频发给女友,并先走到桥下浅水区。在女友返回焦急呼叫李某时,不会游泳的李某抓住水中固形物故作溺水状,桥上同样不会游泳女友见李某无任何回应,心急如焚跳如河中欲行施救。在湍急河水中,男子把女友推向河中深水区。他自己抓住水中支持物后被岸边人救出,而女友被河水冲走,6天后尸体才浮出水面被打捞上来。 女友不幸死亡,这是意外事件?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抑或是故意杀人?假装跳河轻生的男子李某最终被司法机关认定构成故意杀人,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 这里分析一下李某为何未被认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认定的关键是什么? 从事件外观上看,李某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人主观上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事件中李某与女友孙某系关系比较融洽的情侣,事发当晚,李某内心只是想吓唬一下因赌博与自己发生不快的女友,对女友最终溺亡的危害结果属于过失心态,且在酒吧饮酒后对事件走向判断力不足,对悲剧结果的最终发生似乎属于疏忽大意。 但是案件中一个细节非常重要:河水中的男子李某不会游泳,跳桥救他的女友同样不会游泳,李某却凭借抓住水中的固形物,把不会游泳的女友推向了水流湍急的深水区,造成了女友的溺亡。 这个行为的意义至少表明了两点:即李某客观上故意把女友置于危险的境地,而自己未施与援手;主观上李某对不会游泳的女友被推向河中深水区后可能被溺亡存在间接故意的心态。而间接故意心态也是故意心态。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对危害结果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 如果行为人客观上故意实施杀人行为,主观上无论出于直接故意杀人心态或是间接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出现,行为人都将面临故意杀人罪的刑事指控。这是李某最终被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原因。 实务中,过失心态中过于自信的这种情形和故意心态中间接故意的情形最易混淆。而区别两种情形的关键在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心态下,行为人有采取一定的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 恋人之间的吓唬或者嬉戏,超越正常的安全界限,不仅会造成意外伤害,也会带来刑事责任后果。当李某把不会游泳仍然不顾自身安危跳入河中相救的女友推向深水区时,他在想什么? 对这个案件,你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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