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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万某、赵某共同雇佣他人,先后在河南省周口市、商丘市生产添加有西药西布曲明的“瘦身咖啡”,并通过雷某等业务员利用网络渠道销售至全国各地。万、赵二人销售金额达800万余元。而在此过程中,王某多次组织西布曲明货源出售给万某,非法经营数额达200余万元。 2019年11月28日,经过审理,法院认定万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罚金1000万元;赵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700万元;出售西布曲明的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 这里分析这个销售“瘦身咖啡”案件中涉及的几个法律关系: 1.万某及赵某共同生产、销售含有有毒成分西布曲明的“瘦身咖啡”,触犯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涉案的减肥产品“瘦身咖啡”属于食品范畴,但产品中发现含有国家禁用西药成分西布曲明。 西布曲明,最早被用于治疗抑郁症,后发现其减轻体重作用明显优于抗抑郁作用,因此被用于减肥药研发,治疗病理性肥胖症。但长期临床应用证实西布曲明副作用大,会造成血压增高,心慌心悸甚至中风死亡。故这个曾经“风靡一时”的减肥明星配方在2010年被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发文禁用。国务院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西布曲明赫然在目,被明令禁止在我国使用。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也是结果犯。量刑分三档:基本刑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即只要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就适用基本刑;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6类严重情节之一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刑期可到无期徒刑。 3.本案中万某和赵某两人生产、销售“瘦身咖啡”金额达800万,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法院对两名被告人适用了第三档量刑。 4.王某多次组织西布曲明货源供应给万某及赵某,非法销售金额达200万元,触犯了非法经营罪。 法律依据是2013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11条: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5.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雷某等3名销售“瘦身咖啡”的业务员也被认定构成犯罪,罪名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对被禁用10年的西布曲明再现减肥产品江湖,危害不明就里的民众身体健康,你有何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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