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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从三甲医院科室主任被带上警车前的反问说明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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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9 17:2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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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都交代,有这么严重吗?”浙江省人民医院科室主任胡某在被警方带上警车之前,不敢相信地反问警察。作为省三甲医院麻醉科主任的胡某,因收受多名医药代表提供的药品回扣345万元,2020年7月,被法院一审以受贿罪的罪名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她在上警车前对警察充满吃惊意味的反问,至少表明了她心理的三个不解:医生收受医药代表回扣是大问题吗?收受回扣如果被查,只要交代了就没事了,你们为什么要带我走?我是一名受人尊敬爱戴的医生,我怎么可能犯罪?
作为一名业务能力强,曾兢兢业业倾尽全力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好医生,面对警察这样的反问,也表明了她对受贿罪怕是有很深的误解;同时对自己收受医药代表回扣的行为的危害性,并不以为然。是因为医生收受回扣这件事本身就是普遍存在的原因?抑或是觉得中国法制里就是法不责众的?
受贿罪这个罪名,打击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几类:第一类是索贿。这是利用职务便利,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索贿无需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可构成受贿罪。
受贿罪的第二类行为方式是收受贿赂。这是在行贿人主动行贿的情况下,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成立此种受贿,必须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而这种利益可言是正当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
受贿罪的第三类是单纯受贿。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情形。此种行为也无需为人谋利。
在本案中,胡某收受回扣达345万元,按照法律的规定,量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对受贿罪的认定,法律也确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但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对部分医生收受回扣获刑这个现象,你有何看法?欢迎在留言区留下你的看法和评论。
作者:王平聚刑辩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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