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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该物业公司涉嫌违法,违反《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将工作情况通报全体业主,并每半年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监视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停车费情况以及停车位使用情况。+ W+ ]7 r3 V8 w: z+ q/ Z
第八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车位、车库的使用情况按月予以公司。公示内容包括可以使用车位、车库的总数,车位、车库使用信息等。
$ l+ _) U5 g' Q5 e g7 U第八十六条:住宅物业的车位、车库约定归建设单位所有的、其所有的车位、车库只能出售、附赠、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售或者现售时,将本物业区域用于出售、附赠、出租的车位、车库的数量予以公示,并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明示。
- U( w- M. `7 K第一百零七条,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出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提供给业主查阅、或者未定期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监视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停车费情况以及停车位使用情况。
8 x( j: H* ~: I2 U& ~第一百一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出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本物业管理区域用于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车位、车库的数量予以公示,并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明示。0 m* S" y9 d$ e" U" s, L+ k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出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九款(九)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将车位、车库的使用情况按月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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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 M7 Q M3 s0 l0 k; T% K该物业公司未经全体业务投票同意,私自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停车位7个,设定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区分公司委员会”以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区分公司”的专用车位!加装地锁,禁止其他业主停放,当值的保安也明确表示,车位的留给单位领导的,其他人不允许停放!该情况严重损害了全体业务的利益!
4 f2 @- N$ H7 ^: {该机关单位的做法,违反中央对党政、党风的相关要求!请组织的相关上级党委核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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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X( A `! _; N; I2 m9 l$ D6 E! F现要求撤出违法设定的固定车位,拆除地锁,给与相关涉事单位、党政机关警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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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1 o }4 c, R, x) r+ L9 K- x
您好,您反映洪湖一街十号邮电大院物业管理处未将车位、车库的使用情况予以公示的问题,已收悉。我局立即督促该小区物业管理处,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将车位、车库使用情况按月予以公示。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