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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5000多个报案人,意味着5000多个投资者,也是受害者,共有2.9亿元本金无法取回。
2017年5月,段某一手成立东X财富公司,并上线"财富平台",通过万某主持的广州销售服务分公司,线上线下共同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进行宣传吸引投资人在平台上投资。承诺年化收益7%至12.8%不等,但大部分投资标的为假标。段某把假标的投资款归集到自己掌控的账户中,而投资人的投资款被段某用于给前期投资人还本付息、整个集团的运营和支持,自己个人的消费挥霍。
至2018年7月,财富平台出现兑付困难。超过5000多投资人报案,共2.9亿元本金无法取回。警方对财富公司及广州分公司进行了调查,羁押了全部工作人员。
02 办案机关指控万某构成集资诈骗罪。作为辩护律师,我们本能地对办案机关的指控保持怀疑态度。
万某被警方羁押后,其家属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我们刑事团队。这个时候,只有有经验的刑事律师,才能给被羁押中的亲人带去她最需要的法律帮助。 办理了委托手续后,我们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万某。全面了解整个投资骗局操作过程,了解在整个过程中万某的行为,给万某解答分析她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办案机关指控万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但从辩护律师角度出发,我们对办案机关的所有证据和指控,都持怀疑态度。所有针对我们当事人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我们都需要一一审查、甄别。
03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中涉及非法集资犯罪的罪名共有7个。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基础性意义,属于非法集资犯罪的一般法规定,而集资诈骗罪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加重罪名。 非法集资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集资罪的客观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同,必须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入罪条件。这四个入罪条件是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04 老万为什么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我们的当事人万某,案发前任广州分公司负责人,这个职位非常敏感,我们需要确认,万某负责的工作内容,是否能指向其非法占有投资人的投资款的主观目的?这是认定万某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关键。 集资诈骗罪相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重罪,量刑也相对加重。但,老万的行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还是构成量刑较轻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要甄别一个非法集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抑或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重要的是看该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因为两罪的客观行为是相同的,区别在于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有非法占有目的。 而实务中,对集资诈骗非法占有目的的区分,常常不能做到清晰的区分。这表现在,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就不能以集资诈骗罪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05 办案机关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更改了对老万指控的罪名
在案件进入检察院阶段之后,我们申请了阅卷,可以全面了解案件所有事实及证据。 经过我们仔细地审查了全部在案证据,我们做出明确的判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万某对涉案的受害人的金额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她的犯罪行为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于是我们撰写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沟通,表述我们对万某行为定性的看法,及在此基础上万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经过书面沟通,电话沟通,令人欣慰的是,承办检察官同意了我们的看法。 当案件被送到法院后,公诉机关对万某指控的罪名,从集资诈骗罪变更为量刑较轻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06 法院阶段,等候开庭期间,我们为老万申请取保,法院同意了我们的申请。
当案件进入法院阶段后,因为在疫情期间,法院积压了大量案件,加之我们这个案件涉及众多受害者,涉案金额高,案件中共有14名被告,法院迟迟没安排开庭日期。 对于被羁押在看守所的万某,我们的想法很简单:审理前的羁押,只是帮助案件顺利进行的手段,而不是对被告人的惩罚。因此,我们向法院递交了万某取保的申请书,希望万某能取保出来,而不是在无休止的羁押中等待开庭。 值得欣慰的是,法官同意了我们的申请,万某在案件开庭前,取保出来,暂时回到亲人身边。
07 写在最后
2020年最后一周,法院案件判决出来了,经过审理,万某被法院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而从万某被公安机关羁押到法院阶段时,万某已被羁押1年8个月。这意味着,在法院作出判决后,万某的刑期因为审理前的羁押,一日羁押抵一日刑期,万某已经执行了法院的判决,万某就完全恢复了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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