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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老者砍死检察官6岁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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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2 09: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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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的煊煊幼儿园放学后,被当检察官爸爸邓某开车接走了。后来发生的悲剧彻底给几个家庭带来了无法抹去的伤痛。

2019年3月29日,邓某开车前往湖南新邵老家解决与邻居宅基地排污井归属引发的矛盾。随行的有6岁的儿子煊煊和自己的姐姐。邓某之所以前来,是因为父亲打电话给自己,说村干部出面调解并当着两家的面划定了土地界限,但随后邻居邓祖滔反悔,还打了他的母亲。邓某来到邻居家门口,用塑料凳砸向邓祖滔,邓祖滔拿起门口的砍刀追邓某,未及,邓祖滔转而持刀砍伤邓某的儿子煊煊,邓某姐姐。随后姐姐轻伤,而小煊煊不治身亡。

血案发生后,案件经过审理,2020年4月邵阳市中院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邓祖滔死刑。2020年9月湖南省高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对邓祖滔的死刑判决在网上掀起了不小的议论。一种观点认为判决是公平的,孩子是无辜的,杀人就应当偿命。对杀人者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恰当。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发生了6岁孩子死亡的悲剧,但事出有因,孩子的检察官爸爸有过错在先,激情犯罪的邓祖滔的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这两种尖锐对立的意见,也显示了法律实务界和民众对激情犯罪者承担刑事责任看法和模糊和不确定性。而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诚然,从案件披露的细节看,邓祖滔在情绪失控之下,没追砍邓某,而是手持砍刀将毫无还手之力的无辜孩子砍倒致其死亡。主观心态不能说是置6岁的孩子于死地的直接故意,认定为杀死孩子的间接故意心态完全没有问题。

而根据刑法的规定,间接故意心态也属于故意主观罪过,施害者邓祖滔构成故意杀人罪于法有据。

但是,邓祖滔的行为同时也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而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仍然存在着两种罪过形式,一种是伤害的故意;另外一种则是对致人死亡的过失。即如果在一则伤害案件中被害人死亡,对行为人的追责的罪名会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主客观一致原则是我们刑法中为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时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

再说到“激情犯罪”,激情犯罪中,行为人在主观上事先并无实施危害行为的故意,但在受到强烈的刺激下处于情绪失控状态而实施了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法益,故而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激情犯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属于我们刑法中的间接故意犯罪。

在“激情犯罪”场景中,行为人的意识控制力减弱,意识范围逐渐变窄,行为人常常会失去意志的监督,做出一些不可控制的动作和失去理智的行为。而这些行为通常是暴力性质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激情犯罪”行为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

但同时也应当注意到,激情犯罪相比较有预谋的故意犯罪而言,其主观恶性是有所区别的,也是一种情节较轻的故意犯罪,故而实务中部分意见倾向于,激情犯罪量刑时需要加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待。

回到这起无辜孩子死亡的案件中,行凶者邓祖滔的犯罪行为,具有典型的“激情犯罪”的特征。故而在对其进行追责时,也应充分考虑到故意犯罪与“激情犯罪”者承担刑事责任有不同的客观基础。

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害者的父亲有检察官身份,若采取异地管辖,或许能更好呈现出司法办案的公正,减少公众对案件可能无法公正处理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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