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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成都女生“被性侵后自杀”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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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1 11:2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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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少女小小遭遇中年商人强奸怀孕后跳楼自杀案件近日在成都开庭审理。这起案件引发民众强烈关注,因为我们还没从“王振华猥亵幼女案件”的阴影和震惊中回过神来,如今又被迫面对这起恶性不相上下的“社会精英”性侵幼女并致其死亡的案件。

我们都知道刑法设置强奸罪的目的,在于保护女性性的自主权。即只要行为人违背女性意愿,采用让女性“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无法反抗”的三不手段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为了保护未成年女性,我们的刑法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即法律确定,未满14周岁的幼女不具有性的同意权,只要与14周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且从重处罚。


当司法办案人员在界定被害人是否年满14周岁,我们民众也可以在内心思考,谨慎严谨的立法者是在保护什么?为何对强奸罪被害人设定这个特殊的年龄节点?

在强奸案件中,当我们在谈施害者社会恶性大的时候,我们又是在谈什么?从这起成都女孩自杀案件中,从施害者邱某表现出的不断加深的社会恶性中,我们可以对立法者的立法原意得以更多了解。

从案件披露的细节来看,邱某也加了小小同学的微信,侧面了解女孩小小的真实年龄。一个中年商人,社会经验丰富,如此打探一个毫无社会经验单纯在校女孩的年龄,是不是显示了这个幼女围猎者的心机之深?这是不是已经显示了其相当的社会恶性。

在明确了解了女孩是未满14周岁少女后,邱某采取金钱利诱少女发送裸照、再利用裸照威胁女孩发生8次性关系,是不是在显示自己某种特殊的性偏好,能做到普通人不敢做之事?蔑视法律的存在,对法律毫无敬畏之心?


在与女孩发生性关系期间,邱某2次拍下性侵视频,并在自己的“圈子”内炫耀传播,如此的“彰显”自己能耐之心理,无视法律存在的极度轻视,是不是显示了其更深的社会恶性?

而在进入刑事追诉程序之后,被警方取保候审期间,邱某却在朋友圈晒出轻松出游的照片,漫不经心的炫耀,对自己的恶行导致女孩严重抑郁并怀孕已15周的伤害毫不在意。而正是此举成为压垮女孩的最后一根稻草,女孩绝望中自杀离世。带给家人无尽的痛苦的,也让听闻此事的网友痛惜悲愤。

案件中性侵者邱某对小小表现出来一层更深一层的恶劣行径,既是我们在道德层面对其谴责唾骂的理由,也是法律将其定罪量刑的原因。这足以明示了刑法的立法存在,只是我们社会道德最低程度的要求。也显示了刑法在作为社会法益最后一道屏障,在保护女性,特别是不具备成熟心智,弱小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坚决和确定。这也正是立法者直接将与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的行为按强奸罪论处,并从重处罚的根本原因:因为你年幼涉事不深,面对针对你的恶意你无法识别也无法保护自己,就由法律来界定来保护你。

根据刑法规定,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由此可见,在这起情节极度恶劣的案件中,邱某强奸小小并造成其自杀死亡,将面临的定格处罚是死刑。


庭审时,被告人邱某对自己的辩解是“只是做了一个男人该做的事”,如此毫无愧疚,缺乏最基本的良知,拒不认罪的态度,可谓厚颜无耻。邱某当然可以为自己做各种辩解,这也是在庭审时法律赋予他的权利。只是如果他的所作所为是一个男人该做的事,恐怕全天下的男性是不会认同的。

对被害女孩,我们痛惜,并相信法律会给她一个公正能告慰她在天之灵的裁判结果,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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