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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 @宝安区住建局请你出来回答,清平华府开发商为何可以如此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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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8 16: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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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拨打了N通0755-85901800宝安区住建局的为民”冷“线电话后,再被各部门踢皮球720度后,还是忍不住找到这个唯一有希望的地方,来说一说,请宝安区住建局领导出来回答以下反馈的问题,告诉我们市民,宝安区清平华府的开发商,为何可以如此任性?你们为何不履职?还是**嘴软?你们的工作人员对市民为何如此冷漠:
1、在深圳15年,交了14年社保,N多年个税,历尽万难,今年摇到了一个购房号,很靠后,无奈下选择了一套房,孩子要上学没办法。自从认筹、摇号就状况不断,心惊胆战。宝安区由新桥股份公司和长丰酒店老板联合开发的所谓红盘”清平华府“先是认筹报资料阶段内定通知愿意在住建局备案价基础上私下加价的人单独看样板房,然后拉到石岩的长丰酒店闭门沟通,后又在认筹第一天让大部分人来不及交资料,或者交了资料也不审核,再最后12月9日时直接把微信公众号人为关闭了,所有的销售集体失踪,这样的骚操作。再后来经各位购房者多方反馈,投诉,历尽万难,开发商12月12日勉勉强强把盘开了,所谓的3150元每平方的品质提升费没加成,开发商为了掩盖,把官方公众号由清平华府也改为了深圳清平华府。
2、选房后通知12月15日起签合同,第二步骚操作来了,现场虽然公示了应付政府的各种形式性的内容,但是签合同的流程是先交首付款,后签约,签约过程各类承诺,协议、补充协议共签名不下二百个,全程不给看合约内容,给看到内容的,也全是打印好的格式条款,只给签名页,必须签名,要么就威胁,你不签,那就不买房吧,已经交的50万定金不退,首付款不退。所以这个签约完全就是,你同不同意都得这么签,不签就别想要钱了,签了就自愿同意出卖利益。开发商的自己的签约人员对购房者宣称,他们所用合同为全深圳市统一的版本,经过宝安区住建局备案审查。实际的操作是,政府标准版本的合同虽然出现了,但是大多数事关购房者核心利益的条款,开发商自行以合同附件补充条款的形式进行推翻,约定了很多排除购房人利益的条款。比如公然违法约定:业主公摊的共用公共部分所有权和收益权都归开发商(合同附件五签名页)我国物权法是白纸?购房者逾期付款一日罚万分之一,60日以上开发商可以毁约,且购房者要赔10%违约金。但开发商逾期交房,每日罚万分之一,超过90日,购房者不可以退房,且开发商只赔1%.......诸如此类的条款实在太多,无法一一描述,附件贴在本贴后面,请大家来评看,请住建局负责合同备案审核的大官们,你们看看,如果下班后你是购房者,你们是什么感受?就如此暗箱操作的签法,签完还不给带走,全在开发商手上。
3、更不可理解的在后面,就此问题和签约的购房者在现场致电区住建局0755-85901800的热线,前面几次不管什么时候打都先提示忙线,在坚持听音乐等了15分钟以上,打进去了三次,终于给转了个电话到科室,科室人员先是说这个不归我们管,你找找其他部门吧,再后来说,要不你打12345热线,或者直接找12315吧,和她各种说明,开发企业归住建部门监管,还没到签了合同的阶段,到不了消费维权或合同争议,完全不理你,直接说你找相关部门吧,我们管不了~~挂电话了。5分钟后开发商的人就出来了,问,你们谁投诉我们了,已经收到信息了,签就签,不签就算了,投诉也没用.......。前面说不归住建局管,5分钟内开发商就收到了内线消息~到底归不归管,咱也不知道。
4、既然住建局有监督管理开发企业的职能,该开发商开盘多次的违规操作,签约暗箱操作,完全不给看内容,然后合同条款违法约定,这个合同是住建局哪个部门备案的,怎么通过的?真如接线人员所说,政府没人管得了?如此类似于软暴力签的合同,能执法监督吗?能责令改正吗?
5、购房者想买房就必须无奈签定的前期物业协议约定物业管理费4.5元每平方,这还不算公共维修基金,怎么评定的,按深圳市相关的标准,最高的豪宅型也不过5元上面一点点,这谁给评的?依据是什么?欠给清平华府购房者一个解释。
以上问题,据实反馈,请住建局领导回复,不要藏着掖着,电话打不通也不接,理性反映诉求的途径还是要给个理性的渠道反映一下,买房这种事,都是百姓的血汗钱,且不止一户,也是民生大事,没地方解决,就又是一个不安定因素。692个深圳生活的家庭,盼回复。以下为在政府补充合同上强约的附件补充协议,请各位领导自己读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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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4 11:50 |只看该作者
网民朋友,您好!关于您反馈的有关清平华府相关事宜,我局已收悉,现将涉及到的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您提到“0755-85901800”是为民”冷“线的问题。我局有关业务涉及建筑施工、保障性住房、房地产、租赁、物业、燃气等多行业领域,覆盖面广,且均与民生民事息息相关,市民朋友关注地各类热点、难点问题多,85901800对外咨询投诉号码一直属于热线电话,接待员每天的电话接听量都是满员满时运作,为了更好的解决您内容中提到的“听音乐等了15分钟”问题,我局也一直在优化、升级电话平台,但是考虑到部分时段的市民拨打量比较集中,所以等待问题还无法完全避免,还请您多多理解。
二、关于您提到《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的问题。我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全市统一通用格式合同,不属于我局制定,也未在我局进行备案,市民朋友在前期询问时,我局工作人员亦多次向其解释说明。
三、关于您提到合同存在的问题。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第五条规定,“市政府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建议市民朋友持有关证据向对应职能部门反映,我局也会积极协助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四、关于您提到开发商存在内线的问题。清平华府项目多位市民多次来电我局要求处理购房过程中的各种事项,我局曾多次帮助市民与开发企业进行协调沟通,处理系统故障、认筹资料递交等问题,对于该市民反应的情况,我局在未透露市民任何个人信息的情况下,也第一时间向开发企业销售人员核实,要求开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销售。
五、关于您提到前期物业费用的问题。由于此项职责并非我局,建议市民朋友向对应职能部门咨询反映。
在此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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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工商管的。你投诉错部门了。
物业费4.5还可以,新小区都差不多这个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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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9 12:31 |只看该作者
法释2003, 7号文件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开发商任性约定0.6%
开发商任性约定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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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9 12:56 |只看该作者
被锁了吗?不能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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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0-12-19 16:23 |只看该作者

合同是工商管的。你投诉错部门了。
物业费4.5还可以,新小区都差不多这个价格。

多少钱,有政策依据就可以,不公开,无依据,无法服众,且这个合同签的~~唉~~~一声长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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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买房子还要摇号,好像买家求着开发商卖给自己。仔细想想,这是不是很荒唐?旷古绝今吧!为什么不换个城市生活?我的建议是不要买深圳房子,宁愿搬到别的城市工作生活。
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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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不容易买套房子住,太难了!那么多不合理条约不给时间看就一直要求赶紧签字盖手印,只想要个合理的说法,还我们公证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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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1 10:28 |只看该作者
没见过这么奇葩的清平华府的购房霸王合同
1. 签约当天让业主匆忙签了150多个名字,合同正文前21页业主没有看到,22页到44页的补充协议每页签字,没有告知以及让业主详细理解其签字内容。
2. 合同补充协议中关于付款,需签订合同起的30天内必须放款成功,否则业主需承担延迟放款的滞纳金,按购房总价万一的日费率收取。
3. 运动场所、车位等建筑物设备或其他配套设施,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产生的收益归开发商所有。

**物业基本情况**
名称: 清平华府
类型: 住宅、商业
坐落位置: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中心路与新和大道交汇处
建设单位: 深圳市昌益祥投资有限公司

1.前天17号交首付款时,开发商要求我在有限时间内,匆忙签了80多个名字,并盖了手印,没时间看协议细节。
其中有一条附件《建筑物区划内共有部分权利的约定》,开发商在协议里要求公共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都归卖房人所有。我们业主不同意这项要求,因为得房率仅74%,不知公摊体现在哪里。希望政府帮忙处理,让我们已签过的、违反物权法的不公平附加协议不起效。

2.封闭高速的问题,因为离住宅仅隔20米左右(两条车道宽的距离)。
小区房子已建了30层,住宅1054户,全部出售完毕,一套不剩。而高速还未通连,方便做噪音处理。请政府部门监督要求加盖封闭式噪音隔离墙。

【合同主要违法点,法律知识支撑】
1.本房地产所在建筑物的屋顶、外墙面、屋顶、公共通道 楼梯 电梯 立柱以及内外庭院外墙面的广告收益归出卖人所有。

本项目地块上建造的运动场所 车位等建筑物设备或其他配套设施,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及此产生的收益属于出卖人。

违反《物权法》第七十三,七十四条规定。

2.面积误差0.6%的约定,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 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

3.补充协议利用格式条款排除合同相对方合法权益,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规定。

4.合同中补充协议排除合同相对方合法权益的做法,和权利义务不对等均违反合同法规定。
5.合同签定,开发商利用深圳市房产供需失衡局面,单方利用优势地位,以购房者想买就必须签,先付款,以违约、不退款相威胁,类似于软暴力方式签定合同,违反合同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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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样政府也支持,将来怕会变本加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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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2 11:26 |只看该作者
在深圳得理性维权,只能等政府部门答复,目前宝安区住建局接电话后是踢皮球给市场监督局,市场监督局邮件回复是找住建局。老百姓真难~~~我们这个最大的部门“相关部门”还是无解,寄希望在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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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样政府也支持,将来怕会变本加厉

住建局的电话把球踢给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踢回给住建局,且看谁家踢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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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的电话踢皮球给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踢回给住建局,看看住建局再踢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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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看中国房地产报的报道,住建局请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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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新闻,搜狐门户已报道,等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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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4 15:02 |只看该作者
如今的ZF部门还存在T皮球的事,太不应该了!请纪委的同志出来明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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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4 17:27 |只看该作者
这皮球踢的真好,又踢回给市场监督管理局了~~~市民只能自己抱着这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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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清平的业主群?希望大家一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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