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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都认罪认罚了,不需要辩护律师了吗,事实可能不是你想象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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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0 18:0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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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弱势的犯罪嫌疑人站在一起的,是辩护律师。
当犯罪嫌疑人被动进入刑事追诉程序以后,站在其身边,为之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与之一道,共同面对强大的国家司法办案机关的,除了其家属,就是辩护律师了。
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务中得到更多适用以来,围绕这项制度产生了各种讨论和疑问。其中之一是,既然犯罪嫌疑人都认罪认罚了,那是不是就不需要辩护律师为其辩护了?回答是否定的。
我们办理的这起故意伤害案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1.基本案情:蒙某。男。2019年9月。蒙某参加了朋友宴请。酒过三巡菜过五味,蒙某酒意上头激进的劝酒惹怒了同桌林姓男子。林某用玻璃杯砸向蒙某头部,致其头部受伤血流满面。蒙某随后从餐厅外自己车内取出一把折叠刀,在与林某扭打撕扯过程中刺中林某胸部、腰部。林某在送院治疗后不幸身亡。
案发后,蒙某即向到场公安主动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所作所为。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蒙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我们是在这个阶段介入此案的。
2.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的初步量刑建议是15年有期徒刑:
实务中,办案检察官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量刑认识,理解,与辩护律师有一定差异。作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辩护律师,需要尊重检察机关的决定,但仍然存在着与之沟通,说服办案检察官,在对当事人的量刑上,达成共识的空间。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在蒙某的故意伤害案件中,蒙某可以出于自愿、真实地认罪认罚,从而获取在诉讼程序上的从简,缩短诉讼程序时间,以及在实体法上获得从轻处理的结果。
在蒙某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之后,办案检察官的初步量刑建议是15年有期徒刑。
3.经过沟通,检察官采纳我们的辩护建议,把对蒙某的量刑建议从15年降至12年有期徒刑。
通过阅卷,结合会见蒙某,详细地了解了事件的前因后果,了解蒙某行为是事出有因。根据过往多年的办案经验,我们至少可以从两个方向为蒙某争取从轻处理。
一是协助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家属沟通协商,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属,通过移动程度地弥补受害者家属的损失,真诚的道歉,获取受害者家属的谅解。
受害者家属出具了谅解书,意味着受害人家属的创伤得到一定的安慰,社会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故而法官在作出判决时会有适当的从轻考虑。
于是我们联系受害者家属,协助蒙某家属,对林某家属作出了积极赔偿,真诚的道歉,获取了林某家属出具的谅解书。
二是我们判断,蒙某用折叠刀刺中林某致其死亡的行为,存在正当防卫的性质,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仍然需要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但属于法定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
我们在把对案件的从轻情节形成法律意见书,递交承办检察官之后,又与之进行了充分的沟通。
最后,承办检察官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认定蒙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并将量刑建议从15年有期徒刑,降至12年有期徒刑。
即便被追诉人自愿采纳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样需要最客观的辩护律师,保障其诉讼权利及合法权益。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实践,积极地落实此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能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诉讼阶段。
但即便在不同阶段,被追诉人自愿采纳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样需要辩护律师站在其身旁,为其提供最符合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建议;仍需要辩护律师从一个更公正,更客观的角度,保障弱势的被刑事追诉人获得国家司法机关公平、合理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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