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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奖励。对引进综合贡献2000万元以上企业起到关键作用的招商机构(楼宇业主除外)和辖区内经国家、省、市、罗湖区认定的专业园区等,经被引进企业书面确认,且在行业主管部门提前1个月备案的,按照被引进企业落户罗湖后一个完整自然年度或一个顺延年周期内的罗湖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可给予招商机构、专业园区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家的项目引进奖励。招商机构、专业园区在被引进企业落户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本条款招商引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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