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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 恳请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化解矛盾,公开执法标准, 指导罗湖东晓街道安全办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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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1 11:09 来自:深圳论坛手机版 |只看该作者
你们引用的法律:


深圳市公共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发 文 号:深安办〔2010〕1号
发布单位:深圳市应急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0-01-05
实施日期:2010-01-05

第二章 举报和受理
        第四条 举报采用电话方式进行。全市设立统一的公共安全隐患举报电话,电话号码是:12350。
第三章 奖励及违纪处理
第十二条 举报事项核实后,决定给予奖励的,举报受理机构应当在核实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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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安全办引用的法律

《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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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
            深应急规〔2019〕1号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落实省安委会《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粤安〔2018〕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11月1日

  第七条 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开通“12350”安全生产举报专线,统一受理辖区范围内安全生产领域举报投诉。

  12350热线受理投诉后,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转办单位”)应当依据举报事项的内容进行研判,对属于行业监管范围的,以市、区安委办名义转交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牵头核查处理并予反馈;属于属地监管范围的,以安委办名义转交下级安委办牵头核查处理并予反馈。

  接受转办指令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为“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可以自行核查处理,也可以指定下级主管部门核查处理;接受转办指令的区安委办(以下统称为“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可自行核查处理,也可转交区本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转交下级部门处理核查处理。

         第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协调、督办、移送、转(交)办、反馈、奖励、统计和报告以及案件档案管理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地址、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和奖金领取途径。

  第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核查举报事项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上级部门交由下级部门核查的,上级部门应当跟踪督导,负责举报事项处理的下级部门应对核查结果负责,并向举报人反馈情况;

  (二)本部门单独核查确有困难的,可协调同级行业部门组成联合核查组进行核查;

  (三)经核查属实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修改或者变动,则从其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举报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由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各部门职责确定牵头部门,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并由牵头部门汇总反馈举报人。

第十九条 经核查属实,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核查属实每宗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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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1 11:3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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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1 11:3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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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1 14:1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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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1 14:1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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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1 14:2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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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1 14:33 |只看该作者
此案中,有关工作人员总是说无法调取最直接、最关键的现场视频,而《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早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理这方面问题


《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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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晓街道办信访回复弄虚作假,公开骗人,请上级部门复查案件!
       在看到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办对笔者2020年11月20日广东信访网站【信访件编号:WT4400002020112075836】,2020年11月24日【信访件编号:WT4400002020112490930】的回复后,感到东晓街道办信访回复弄虚作假,公开骗人,具体行为过程:
       1、在看到第二个信访件【信访件编号:WT4400002020112075836】
"办理方式:不予受理告知_复查期限内未提出复查申请"后,笔者感到很气愤,2020年11月11日笔者手机收到106575558480022[罗湖政务短信平台]发来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短信里内容"……如对上述意见不服,请于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30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
       
       2020年11月24日,才过了24-11=13天,离30日期限还差17日,笔者认为东晓街道办"不予受理告知_复查期限内未提出复查申请"的理由不成立。

        2、在看到第三个信访件【信访件编号:WT4400002020112490930】"办理方式:不予受理告知_复查期限内未提出复查申请"
       
         30-11=19+3=22,22≠30,离30日期限还差8日,笔者认为东晓街道办"不予受理告知_复查期限内未提出复查申请"的理由不成立。

       
       现强烈请求上级部门复查WT4400002020110441645信访案件,发放举报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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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收悉,我街道核实了相关情况,现回复如下:
  我街道接到罗湖区安委办转至街道核处(罗安办转函[2020]125号),通过网络举报金稻田路与东湖路交界处的罗记砂锅粥处存在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不带安全帽等违规行为,要求在10月31日前将现场核查、隐患整改情况报区安委办和回复举报人。依据《深圳市公共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八条(二)的规定:相关辖区或相关部门负责隐患的信息核实和反馈。10月23日,经属地东晓社区工作站现场核实,该处墙体粉刷施工已完工,无人员作业;10月26日,我街道公共安全办再次会同属地东晓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现场核查时,现场施工的简易脚手架业已全部拆除,此后,我街道公共安全办工作人员多次到该处巡查,均未发现人员施工。11月3日下午14:30左右,了解到该处又在施工后,我街道公共安全办工作人员当即联系属地东晓社区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发现确有施工人员搭设简易脚手架在粉刷过的墙体上绘制宣传图案,施工人员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现场有一名人员管理。经问询:该工程11月3日刚开工,11月7日工程结束。我街道工作人员对该负责人及工人进行了安全教育宣传,要求其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安全。
  感谢网友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查看更多问政答复请进入问政深圳平台:wz.sznews.com


@尊敬的东晓街道办
笔者认为你们此案适用法律错误
你们依据的2010年《深圳市公共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四条:举报采用电话方式进行,只涉及一种12350电话举报方式,笔者不是通过12350电话举报,《深圳市公共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没有网络举报方式,只有核实,没有核查。




笔者是提供了法律证据,通过网络举报,举报行为更对应适用2019年《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才有网络举报方式,侧重核查,更客观全面,后法优于前法。

笔者认为东晓街道办理此案核查没有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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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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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中,有关工作人员总是说无法调取最直接、最关键的现场视频,而《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早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理这方面问题


《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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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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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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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中,有关工作人员总是说无法调取最直接、最关键的现场视频,而《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早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理这方面问题


《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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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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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晓街道办信访回复弄虚作假,公开骗人,请上级部门复查案件!
       在看到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办对笔者2020年11月20日广东信访网站【信访件编号:WT4400002020112075836】,2020年11月24日【信访件编号:WT4400002020112490930】的回复后,感到东晓街道办信访回复弄虚作假,公开骗人,具体行为过程:
       1、在看到第二个信访件【信访件编号:WT4400002020112075836】
"办理方式:不予受理告知_复查期限内未提出复查申请"后,笔者感到很气愤,2020年11月11日笔者手机收到106575558480022[罗湖政务短信平台]发来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短信里内容"……如对上述意见不服,请于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30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
       
       2020年11月24日,才过了24-11=13天,离30日期限还差17日,笔者认为东晓街道办"不予受理告知_复查期限内未提出复查申请"的理由不成立。

        2、在看到第三个信访件【信访件编号:WT4400002020112490930】"办理方式:不予受理告知_复查期限内未提出复查申请"
       
         30-11=19+3=22,22≠30,离30日期限还差8日,笔者认为东晓街道办"不予受理告知_复查期限内未提出复查申请"的理由不成立。

       
       现强烈请求上级部门复查WT4400002020110441645信访案件,发放举报奖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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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请有关部门讲道理、讲法律、讲信用,依法履职,发放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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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看到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办对笔者2020年11月20日广东信访网站【信访件编号:WT4400002020112075836】,2020年11月24日【信访件编号:WT4400002020112490930】的回复后,感到东晓街道办信访回复弄虚作假,公开骗人,具体行为过程:
       1、在看到第二个信访件【信访件编号:WT4400002020112075836】
"办理方式:不予受理告知_复查期限内未提出复查申请"后,笔者感到很气愤,2020年11月11日笔者手机收到106575558480022[罗湖政务短信平台]发来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短信里内容"……如对上述意见不服,请于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30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
       
       2020年11月24日,才过了24-11=13天,离30日期限还差17日,笔者认为东晓街道办"不予受理告知_复查期限内未提出复查申请"的理由不成立。

        2、在看到第三个信访件【信访件编号:WT4400002020112490930】"办理方式:不予受理告知_复查期限内未提出复查申请"
       
         30-11=19+3=22,22≠30,离30日期限还差8日,笔者认为东晓街道办"不予受理告知_复查期限内未提出复查申请"的理由不成立。

       
       现强烈请求上级部门复查WT4400002020110441645信访案件,发放举报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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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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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请有关部门讲法律、讲信用,依法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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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街道接到罗湖区安委办转至街道核处(罗安办转函[2020]125号),通过网络举报金稻田路与东湖路交界处的罗记砂锅粥处存在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不带安全帽等违规行为,要求在10月31日前将现场核查、隐患整改情况报区安委办和回复举报人。依据《深圳市公共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八条(二)的规定:相关辖区或相关部门负责隐患的信息核实和反馈。10月23日,经属地东晓社区工作站现场核实,该处墙体粉刷施工已完工,无人员作业;10月26日,我街道公共安全办再次会同属地东晓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现场核查时,现场施工的简易脚手架业已全部拆除,此后,我街道公共安全办工作人员多次到该处巡查,均未发现人员施工。11月3日下午14:30左右,了解到该处又在施工后,我街道公共安全办工作人员当即联系属地东晓社区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发现确有施工人员搭设简易脚手架在粉刷过的墙体上绘制宣传图案,施工人员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现场有一名人员管理。经问询:该工程11月3日刚开工,11月7日工程结束。我街道工作人员对该负责人及工人进行了安全教育宣传,要求其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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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你们此案适用法律错误
你们依据的2010年《深圳市公共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四条:举报采用电话方式进行,只涉及一种12350电话举报方式,笔者不是通过12350电话举报,《深圳市公共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没有网络举报方式,只有核实,没有核查。




笔者是提供了法律证据,通过网络举报,举报行为更对应适用2019年《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才有网络举报方式,侧重核查,更客观全面,后法优于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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