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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查东安花园业委会有关违法违规线索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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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7 15: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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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花园为上世纪80年代建设的老旧小区,现任业委会主任叶景洪已连任九年,历时三届。因小区管理混乱,卫生、安全等问题严重,业主与业委会之间的矛盾突出。根据部分业主提供的信息,现将业委会涉嫌违法、违规的线索反映如下:
; K5 V) L) V# Z) ?& }* P1.未经业主大会授权私自签订物业管理合同;2 R: B  l1 N' L0 U! s3 i
2.任期内未公开任何财务账目;" o7 G5 O% L% ~: a8 x
3.部分业委会委员已卖房失去资格,或常年生病失去胜任能力,未按规定进行替换;
& {  }. q" Q3 r; @( o+ |7 q4.业委会任期内严重失职,如:1)一期部分连廊改为房屋出租,私拉乱接电线,污水横流,小区安全问题、卫生问题非常严重;2)二期架空层已改为商铺由物业管理公司出租多年,巨额租金收益去向不明;3)停车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消防安全。以上问题业委会多年来视而不见,未履行任何监管职责,属严重失职。- q7 V* w! H# O
恳请有关部门尽快调查处理,还广大业主一个幸福安宁的东安家园。; @' H- R" R3 n5 p. [. \(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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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7 16:48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网友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已联系相关部门核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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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30 16:19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相关处理情况我局会在第一时间回复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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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 19:51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网友:
9 m0 x. J  w! A1 v; [您好,关于您反映东安花园业主委员会涉嫌违规的问题,已收悉。我局将对该事项进行调查,如若存在违反物业管理相关法规的情形,我局将依法处理。感谢您的监督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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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3 17:55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网友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k. @$ h: E7 o* A0 G3 p8 t

' l3 v* U8 q9 F" o- ^" L    1.关于业委会签订物业合同的问题:经调查了解,确实不符合相关条例要求,因此该物业合同为无效合同。
7 o0 [# K& Q5 E; |- Z; h! p) x0 O* \. U
    2.关于业委会未公示任期内财务账目的问题:我街道工作人员就此问题专门约谈了东安花园业委会相关委员,要求其尽快将业委会相关财务信息进行公示。
0 H; R+ R; Q: {. K7 _& `
- C. Q+ Y7 `: E" p6 ]% j    3.关于业委会委员失去委员资格的问题:经调查,确有相关业委会委员已售卖东安花园房产,不再是该小区业主,并失去担任东安花园业委会委员的资格,现已要求东安花园第三届业委会召开内部会议,就该情况张贴公告,在小区内进行公示。
/ t* T6 R9 y, A; ~5 Q6 O6 M
0 a! }" W  w+ V    4.关于业委会失职问题:我街道工作人员已督促小区物业管理处做好小区的卫生和车辆管理工作,并要求业委会履行自身职责,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对小区管理处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做好业委会的本职工作。3 e0 a2 x/ \) m8 R  r8 n$ n- }' }
9 J9 G$ c/ H, R; u: f2 H
    感谢您对小区平安建设的热心关注,希望一同携手共创东湖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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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8 14:24 |只看该作者
东湖街道办发言人 发表于 2020-12-3 17:55 , s5 r3 Q, Z0 Q4 |6 G6 h
尊敬的网友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O- I- _9 F7 S) J

* W- y+ ^' A2 C0 R" _/ m# z0 `# l    1.关于业委会签订物业合同的问题:经调查了解,确实 ...

+ i! ^  H# ?0 {7 M非常感谢东湖街道的调查、回复!以下三个问题广大东安业主非常关心,敬请回复:一是一期连廊现状已擅自改建出租,安全隐患、卫生问题特别突出,街道可否进行查处,是否还需另行向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举报违法线索?二是二期架空层出租收益去向不明问题,业主应如何追回,应向哪个部门反映?三是本届业委会严重失职,政府是否需要对其处置,本届成员是否还有参与下届业委会选举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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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4 21:10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网友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经我街道工作人员核查,共有部分出租收益当属业主共有资金,对于业委会委员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资金的情形,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相关的规定,将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业委会委员有违反《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列情形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中止其职务,业委会未作出决定的,由街道办责令限期作出。对于本届业委会委员、候补委员违反禁止性规定或不宜担任业委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其具体情形如不符合下一届业委会选举参选条件将不能参选。关于改建问题,我街道查违办已跟进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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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24-2-20 16:18 |只看该作者
看来政府各部门还是看到并落实了,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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