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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告]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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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7 19: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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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建设无障碍城市,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打造城市文明典范,树立民生幸福标杆,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委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保证立法质量,现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在“深圳人大网”、“深圳政府在线”、“深圳新闻网”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我们将认真研究社会各界的意见,作进一步修改。
  请社会各界充分发表意见。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电邮或者传真到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委办公室,截至日期为2020年11月30日。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委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A区241室
  邮编:518035
  办公电话:88127283
  传真:88101040   电子邮箱:shjsgw@szrd.gov.cn

  附件:1.《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


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和标准
  第三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四章  信息交流
  第五章  社会服务
  第六章  宣传教育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建设无障碍城市,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打造城市文明典范,树立民生幸福标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无障碍城市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城市建设,是指通过无障碍理念文化、制度规则、环境设施等方面,规划、设计、建设、改造和管理城市,以便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自主、安全、便捷地通行道路、出入建筑、交流信息、获取服务和融合社会的各项城市建设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无障碍城市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广泛受益的原则,相关建设活动应当按照通用设计理念,规划先行、标准引领、技术驱动、共建共享。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联席会议】市人民政府建立市无障碍城市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研究解决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以及市残疾人联合会、工会和妇女联合会组成。
  第六条【社会治理】无障碍城市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发挥各方面作用,培育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建立政府、市场、社会和个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共同推动无障碍城市建设。
  鼓励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以投融资、知识产权、技术创新、公益赞助、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无障碍城市建设。
  第七条【表彰奖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对在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标准


  第八条【发展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无障碍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九条【专项规划】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会同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本级无障碍城市建设发展规划要求,编制无障碍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市无障碍城市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在制定专项发展规划时,应当与无障碍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衔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编制无障碍城市建设相关内容,并将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第十条【规划评估】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无障碍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规划调整】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无障碍城市建设需要,及时调整、修改无障碍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十二条【标准制定】市无障碍城市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通用设计理念,制定或者完善各类设施、产品、信息以及服务的无障碍标准,并建立无障碍评测机制,组织或者委托开展无障碍规范与标准符合性测试,发布评测认证结果,激励相关标准实施应用。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制定或者完善企业、团体、行业无障碍标准。
  第十三条【标准执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无障碍标准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提供无障碍相关服务。  

第三章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建设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并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十五条【规划设计施工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时,应当按照报建文件编制技术规定提供无障碍设计专篇。未提供无障碍设计专篇的,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时,工程设计说明书中应当包括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未有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市残疾人联合会可以组织专家参加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设计专项检查工作。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并依法承担工程质量施工责任。
  第十六条【审核验收】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市或者区残疾人联合会参加,听取残疾人代表试用意见。对未按照无障碍标准建设的,联合验收的牵头单位或者参与单位不得办理竣工联合验收手续:
  (一)道路、轨道交通以及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口岸等交通枢纽场所;
  (二)学校、医院以及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文体娱乐场所;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外办公场所;
  (四)银行、邮政、通信以及商场、酒店等商业服务场所;
  (五)旅游景点、公园、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
  其他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告知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可以组织残疾人代表试用,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既有项目改造计划】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广场、绿地、居住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等项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设项目无障碍改造,并逐步将全部政府投资项目纳入无障碍改造计划。
  第十八条【既有非政府项目改造】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负责。
  本条例实施前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建设项目,不符合无障碍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鼓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进行改造,由政府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住房和建设、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居家无障碍改造】残疾人进行生活设施无障碍改造,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社区基层组织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汇总报送区民政部门或者区残疾人联合会审定后,给予资助。具体资助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住房和建设、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无障碍活动空间】社区应当配备残疾人活动用房。无条件配备独立用房的,可以与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等共建共用。   
  第二十一条【无障碍电梯】下列场所应当配建无障碍电梯,并与周边无障碍设施妥善衔接:
  (一)需要安装电梯的公共建筑;
  (二)机场、高铁、口岸等交通枢纽;
  (三)地铁站点;
  (四)主要干道、主要商业区、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
  第二十二条【人行道】新建、改建和扩建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主要干道和主要商业区人行道红绿灯设置处应当加装过街音响提示装置。
  第二十三条【无障碍停车位】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供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使用无障碍停车位的车辆,应当在显著位置放置专用标志或者残疾人证。
  鼓励停车场经营者对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减免停车费用。
  按规定应当设置无障碍停车位但未设置的公共停车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设置无障碍停车位。
  第二十四条【无障碍公交】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动轨道交通和公共汽车无障碍化。
  轨道交通和公共汽车运营企业应当在车厢内外设置并使用语音和字幕报站系统、公交导盲系统,并提供上下车衔接辅助器具和服务。
  途经公共服务机构、交通枢纽、文化体育场所、旅游景区、学校、医疗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等区域的轨道交通和公共汽车应当优先配备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五条【无障碍出租车】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有计划地投放无障碍出租车。
  鼓励出租车运营企业对既有出租车进行无障碍改造或者投放无障碍出租车,鼓励出租车运营企业、网约车平台提供无障碍约车服务。具体鼓励办法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财政、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支持康复服务机构使用专门接送残疾人的无障碍康复巴士。
  第二十六条【设施管理】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负责无障碍设施维护和管理工作,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二十七条【设施恢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
  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经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管理者同意,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并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
  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原状。
  第二十八条【无障碍连续性】改建、扩建道路或者开设路口时,应当与周边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妥善衔接,不得破坏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无障碍设施连续性。
  第二十九条【无障碍标识】无障碍设施标识应当纳入城市环境和建筑内部引导标志系统。
  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无障碍设施标识,引导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使用无障碍设施。
  市残疾人联合会可以开展无障碍设施认证和贴牌工作。鼓励具备资质的社会组织对符合标准规范的无障碍设施进行认证。
  第三十条【设施数据库】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全市无障碍基础设施信息数据库,为无障碍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四章信息交流


  第三十一条【政务信息】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发布与残疾人相关的政务信息时,应当提供语音以及文字提示或者盲文等信息服务。
  第三十二条【网站无障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共事业经营单位、面向公众服务的企业、新闻媒体的网站及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应当达到信息无障碍标准。
  第三十三条【信息技术】通信终端设备制造商应当提供与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相衔接的技术和产品。鼓励信息无障碍终端设备研发与无障碍化改造。鼓励相关企业在即时通讯、远程医疗、教育学习、地图导航、金融支付、网络购物和网络约车等服务中提供无障碍支持,将无障碍优化纳入产品和服务的日常维护流程。
  第三十四条【公共服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医院、商场等公共服务场所应当设置高低位服务台,提供语音、文字提示、手语、盲文、大字、图片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   
  第三十五条【公共活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举办有听力残疾人参加的大型会议和活动时,应当配备手语翻译或者字幕。
  第三十六条【电视影视无障碍】电视台应当在播出整点新闻或者专题节目时加配字幕或者手语翻译。每周至少播放一期配备手语的综合性节目。
  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当配备字幕,鼓励制作发行口述等形式的无障碍影视作品。
  第三十七条【无障碍阅读】市、区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无障碍阅览室或者阅读专区,提供盲文、大字、易读以及有声读物,配备语音读屏软件,为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阅读书籍、使用网络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阅读读物】国家机关应当将下列重要政务信息制作成盲文版、有声版、大字版、图文易读版,提供给市、区公共图书馆,供残疾人阅读:
  (一)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年度工作报告;
  (二)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统计部门年度统计公报中的重要数据资料;
  (四)与残疾人权益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九条【考试服务】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试组织单位应当为残疾人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提供便利。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当根据需要为其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四十条【食品药品】鼓励食品药品企业使用无障碍识别标识、技术和语言,方便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识别和使用。  

第五章社会服务


  第四十一条【适配服务】市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建立需求评估、产品展示体验、适应性指导训练和售后支持等服务链条,推广远程服务、社区服务、上门服务模式。
  第四十二条【产品适配】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会同市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康复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和服务政策,支持残疾人适配智能化康复辅助器具。
  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制定康复辅助器具适配目录,开展康复辅助器具评估和适配服务,保障残疾人个性化产品和服务需求。   
  第四十三条【检测认证】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民政等有关部门完善康复辅助器具检测认证制度,建立康复辅助器具检测认证平台。
  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康复辅助器具检测认证。
  第四十四条【公共场所进出】视力残疾人可以按照规定携带服务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第四十五条【引导帮助】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口岸等交通枢纽、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和大型旅游景区应当指派工作人员为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提供辅助器具、引路、咨询、临时照顾服务及其他必要帮助。
  第四十六条【文体活动】市人民政府举办市运动会,应当同时举办市残疾人运动会。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残疾人联合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举办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
  第四十七条【紧急呼叫】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信息报警、一键呼叫、转移呼叫等功能,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报警和急救需要。   
  第四十八条【融合教育】学校应当根据需要配备特殊教育师资、社会工作者、义工以及配置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无障碍设施设备,并提供教学、生活及活动等无障碍支持。  
  第四十九条【选举活动】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
  第五十条【智慧平台】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残疾人智慧服务平台,动态掌握残疾人基本情况、需求以及服务状况,建立和运用残疾人服务“大数据”,推动残疾人服务智能化。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残疾人服务数据信息列入市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实现数据资源共享。

第六章宣传教育


  第五十一条【文明城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无障碍城市建设纳入文明城市建设范围,宣传推广无障碍理念、文化和知识。  市教育、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残疾人联合会、妇女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实施无障碍城市宣传促进计划,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无障碍城市理念、知识和技能。
  第五十二条【宣传日】每年12月5日为本市无障碍城市宣传日。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残疾人相关节日期间,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以及互联网等媒体,宣传无障碍理念和文化。
  第五十三条【公益宣传】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时段或者版面进行无障碍城市建设的公益宣传。   
  第五十四条【学校教育】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无障碍城市文化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配合残疾人联合会开展无障碍城市文化宣传教育。  
  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会同市教育、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编制无障碍城市文化读物。
  第五十五条【知识培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医院、商场、酒店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城市知识教育和无障碍服务技能培训。
  残疾人联合会、妇女联合会等应当为单位和个人学习无障碍城市知识、开展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必要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六条【人才培养】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开展无障碍城市建设理论、标准与应用研究,支持高等院校开设无障碍城市建设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专业人才,鼓励引进无障碍城市建设高端人才。
  第五十七条【交流合作】加强与国内其他城市无障碍建设交流合作,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参与我市无障碍城市建设,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无障碍城市建设协同发展。
  鼓励开展无障碍国际交流合作,支持无障碍领域国际组织总部入驻深圳或者在深圳开设分支机构。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五十八条【康复辅具产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推动康复辅助器具产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协同发展,加快联网智能产品研发推广,促进新科技新模式在无障碍领域的应用,帮助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融入社会。
  第五十九条【财政预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本级财政实际情况,将无障碍城市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条【政府采购优先】政府有关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时应当优先采购符合无障碍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第六十一条【子基金】市国资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在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中设立无障碍城市建设子基金,用于支持无障碍城市基础研究、设计规划、标准制定、技术应用、设施建设和改造、创新服务等。   
  第六十二条【体彩公益金】体育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将一定比例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专项用于与体育相关的无障碍城市建设。   
  第六十三条【金融创新】鼓励银行、证券、基金、信托、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产品,为无障碍建设项目或者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第六十四条【公益信托】发展残疾人公益信托服务,建立完善信托机构托管运营资产、中介组织链接服务资源和专业机构提供个性化服务的服务模式,解除残疾人家庭后顾之忧。
  第六十五条【评估评价】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可以开展无障碍城市建设情况调查评估,并向社会发布调查评估报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可以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答复。
  第六十六条【社会监督】建立无障碍城市建设社会监督员制度。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人员等作为社会监督员,对无障碍城市建设进行监督。
  社会监督员有权进入公共建筑、住宅区、学校、文化体育场地等场所检查无障碍设施设备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等情况,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社会监督员不得泄露在检查监督工作中获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专有技术信息。
  社会监督员发现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存在问题向市、区主管部门反映的,市、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第六十七条【社会责任指引】鼓励上市企业和其他国有企业将无障碍城市建设列入企业社会责任指引。
  第六十八条【违法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无障碍城市建设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处理结果。
  第六十九条【公益诉讼】未按照无障碍标准规范进行建设或者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市、区人民检察院、市残疾人联合会、妇女联合会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检察院、残疾人联合会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无障碍停车位设置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每逾期一日处一百元罚款。
  第七十一条【占用无障碍停车位责任】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停车场管理单位对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的行为未加制止的,对停车场管理单位处五百元罚款。
  第七十二条【破坏无障碍设施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改变其用途或者破坏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无障碍设施连续性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管和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电视影视未配备字幕或者手语翻译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加配字幕或者手语翻译的,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图书馆未设立无障碍阅览室或者阅读专区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设立无障碍阅览室或者阅读专区的,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五条【重要场所未提供无障碍支持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提供必要帮助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第七十六条【政府责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建设无障碍城市,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打造城市文明典范,树立民生幸福标杆,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委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先行示范区建设意见,打造城市文明典范,树立民生幸福标杆的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发表的重要讲话指出,要真抓实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经济特区改革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要聚焦到这个目标上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明确要求深圳建成全覆盖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打造城市文明典范,树立民生幸福标杆。文明是关注每个人的,建设无障碍城市,在更高水平、更高层次、更高标准上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更加自主、安全、便捷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实现融合发展,让其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对深圳率先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民生发展格局,加快建设彰显文化软实力的现代文明之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是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为我市无障碍城市建设提供法治保障的需要
  2009年,我市出台《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在全国率先以地方立法形式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为保障我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条例制定较早,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不够全面,要求较低,加之存在无障碍社会服务方面内容比较薄弱,监督保障机制不够健全有力等方面的问题,条例的内容已难以适应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的现实需要,亟需修改完善。近年来,深圳站在城市发展形态的视角,将无障碍环境建设提升到无障碍城市建设,建设内容从设施环境、信息交流环境建设扩展到理念文化、标准体系、智慧无障碍建设等领域,更涵盖无障碍产业发展和社会融合、服务促进、社会参与等新内容。作为一项全方位系统性城市建设,迫切需要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发挥经济特区立法在无障碍城市建设领域先行先试、探索创新的作用,引领、推动和保障无障碍城市建设,促进深圳无障碍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
  (三)是总结实践经验,通过立法固化无障碍城市建设成果的需要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无障碍城市建设。2018年1月市委六届九次会议率先提出“创建无障碍城市”目标。市政府出台《深圳市创建无障碍城市行动方案》《深圳市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实施方案》,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多个区政府制定了无障碍城市建设方案和标准,市、区联动有力推进了我市无障碍城市建设。在政策推动下,我市打造了一批无障碍城市建设示范项目,在无障碍建设标准体系、创新社会服务、科技赋能无障碍城市建设、加强监督保障机制等方面形成了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成果。这些经验成果,丰富拓展了无障碍城市建设内涵,需要通过立法予以固化。同时,在全国率先就无障碍城市建设进行专门立法,可以为国家和地方的无障碍城市立法探索积累经验,作出示范,体现深圳40年改革再出发、引领无障碍城市建设的使命担当。

  二、《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草案征求意见稿)》共九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规划和标准、设施建设与管理、信息交流、社会服务、宣传教育、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则。除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以及政府职责外,还规定了无障碍城市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广泛受益的基本原则,以及联席会议制度。
  (二)关于规划和标准。主要规定了无障碍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编制要求,规划调整和评估,以及无障碍标准制定和标准符合性评测。要求市无障碍城市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通用设计理念,制定或者完善各类设施、产品、信息以及服务的无障碍标准,并建立无障碍评测机制,组织或者委托开展无障碍规范与标准符合性测试,发布评测认证结果,激励相关标准实施应用。
  (三)关于设施建设与管理。主要规定了无障碍硬件设施的建设、规划、设计、施工、验收、改造、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明确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并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无障碍设施相衔接,未按照无障碍标准规划、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无障碍改造包括既有政府投资项目改造、非政府投资项目改造以及居家无障碍改造。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负责无障碍设施维护和管理工作,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四)关于信息交流。主要规定了与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信息、通讯网络、信息技术、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无障碍信息交流支持。要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发布与残疾人相关的政务信息时,应当提供语音以及文字提示或者盲文等信息服务。明确电视台应当在播出整点新闻或者专题节目时加配字幕或者手语翻译,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当配备字幕。
  (五)关于社会服务。主要规定了康复辅助器具的适配服务、适配目录、检测认证,公交、机场、车站等重要公共场所、紧急呼叫系统、选举活动的无障碍服务支持,以及残疾人智慧服务平台建设的内容。明确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康复辅助器具检测认证制度,建立康复辅助器具检测认证平台。要求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残联等有关部门建立残疾人智慧服务平台,建立和运用残疾人服务“大数据”,推动残疾人服务智能化。
  (六)关于宣传教育。主要规定了设定无障碍城市宣传日、开展公益宣传、加强无障碍城市建设教育培训以及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的内容。明确市、区政府应当把无障碍城市建设纳入文明城市建设范围,宣传推广无障碍理念、文化和知识。要求市教育、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残联等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无障碍城市宣传促进计划,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无障碍城市理念、知识和技能。
  (七)关于保障措施。主要规定了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促进、政府优先采购,设立无障碍城市建设子基金、发展公益信托等内容,通过调查评估、设立社会监督员、违法举报以及公益诉讼制度,强化监督保障。
  (八)关于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违反无障碍停车位设置和使用规定、破坏无障碍设施、图书馆未设立无障碍阅览室或者阅读专区、重要公共场所未提供无障碍支持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变通和创新
  (一)将“无障碍环境建设”提升为“无障碍城市建设”
  《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无障碍城市建设,是指通过无障碍理念文化、制度规则、环境设施等方面,规划、设计、建设、改造和管理城市,以便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自主、安全、便捷地通行道路、出入建筑、交流信息、获取服务和融合社会的各项城市建设活动。无障碍城市建设是理念文化、制度规则、设施环境的全方位建设,以人为本通用设计的理念,不仅面向残疾人还面向残疾人以外的老年人、儿童、孕妇、伤病者、大件行李携带者等更广泛的社会群体,公平对待每一位无障碍需要者,多角度、多层次的体现人文关怀,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
  (二)扩大民事公益诉讼范围
  为发挥公益诉讼在无障碍城市建设中的作用,强化对无障碍城市建设的司法保护,《草案征求意见稿)》扩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有关民事公益诉讼范围和主体范围的规定。将未按照无障碍标准规范进行建设或者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纳入民事公益诉讼范围,并授权市残联、妇联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三)创新无障碍城市建设的制度和服务
  一是建立无障碍建设标准体系和评测体系。为推进无障碍建设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制定或者完善无障碍建设的有关标准,并建立无障碍标准符合性评测机制,保证无障碍标准的有效实施。二是创新金融支持。《草案征求意见稿》推动以金融手段支持无障碍城市建设,创新金融服务产品。设立无障碍城市建设子基金,为无障碍城市建设项目和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发展残疾人公益信托服务,解除残疾人家庭后顾之忧。三是创新社会服务。《草案征求意见稿》聚焦无障碍城市建设中社会服务的关键环节作出创新,明确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建立需求评估、产品展示体验、适应性指导训练等服务链条,推广远程服务、社区服务、上门服务模式;要求制定康复辅助器具适配目录,开展康复辅助器具评估和适配服务;完善康复辅助器具检测认证制度,建立康复辅助器具检测认证平台;建立无障碍设施认证和贴牌制度,鼓励具备资质的社会组织对符合标准规范的无障碍设施进行认证;建立残疾人智慧服务平台,为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提供智能化、信息化、精细化服务。
  (四)扩大无障碍建设范围,提高无障碍建设要求
  一是注重规划引领。《草案征求意见稿》要求有关部门制定专项发展规划应当与无障碍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衔接,并将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二是加强无障碍生活服务。《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资助居家无障碍改造;紧急呼叫系统增加一键呼叫、转移呼叫功能;扩大无障碍电梯建设范围;鼓励出租车无障碍、网约车平台提供无障碍约车服务以及食品药品的无障碍信息支持。三是强化科技赋能。《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相关网站和智能应用终端应当达到信息交流无障碍标准;要求通信终端设备制造商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相衔接的技术和产品,鼓励有关企业在各种场景中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支持服务;建立全市无障碍基础设施信息数据库,为无障碍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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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坚决反对城市大量铺设盲人走道的方案!
第一,中国人多,人民热心于公益慈善事业活动,友爱互助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徳行为深入人心!我们各个居委会社区和单位部门完全可以推行辅助盲人行走的公益接力计划,从盲人需要开始到目的地,一个个连续接力协助下去,确保盲人行走安全顺利。
国外人口少,搀扶照顾盲人难以做到,国情不同。
第二,再怎么样铺设盲人行走通道也不能完全满足盲人的需要,铺设过多的盲人行走通道地砖,非常影响行人走动,还是一种不得体的摆设和浪费。
第三,我国人口密度大,车辆多拥挤,盲人独自行走非常危险,意外事故难以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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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腰部不适,拉着皮箱走动会舒服些。
深圳布吉地铁站5号线的一位小女保安竟然严厉拦住我不能搭乘扶手电梯,
我说是空箱,不重!
并提起来给他看看,她不理!
竟然张口就说你可以走楼梯!
我的妈呀!
一个20来岁的小女孩如此叫我这个63岁的老头提着两个皮箱去爬40来个台阶的楼梯。
别说提东西,我们老人往往膝盖酸软,上一个台阶都是困难的事。
许多深圳地铁站都没有乱管制的,广州更没有阻拦搭乘扶手电梯的。
管理员善意提醒提拉重物的人士搭乘升降机则是好事。
深圳地铁站出入口和通道里的台阶非常多,铺设方便的斜坡却非常少,拉车带孩子的和提拉物品的人士就非常不方便了!
深圳地铁站的出口指示牌也没有像广州地铁站的出口指示牌那样标明哪里有扶手电梯和升降电梯,让人摸不着头脑,服务设施非常欠缺人文人性关怀!
昆明客运段的1208次列车乘务员特别友善体贴,留给广州乘客的7车厢在深圳东站出发时是空车厢,他们都会让到广州佛山等地乘客进入7车厢舒适安坐休息。
深圳东站的服务台样子很好,但是,车站整体服务的水平一直不够好,还搞一个什么收费小红帽服务点,公然霸占候车室的一排座椅,往往是空无一人地摆在那里。
而旁边的座位就非常拥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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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公益志愿者崔从政 于 2020-11-19 10:54 编辑

在广州地铁站搭乘扶手电梯没有阻拦。

深圳大剧院地铁站里的京基100通道口附近的台阶没有铺设斜坡,非常不方便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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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改为:
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以及团委、工会、妇女联合会和市残疾人联合会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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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改为:
第五十一条【文明城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无障碍城市建设纳入文明城市建设范围,宣传推广无障碍理念、文化和知识。市教育、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残疾人联合会、团委、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和团体应当制定实施无障碍城市宣传促进计划,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无障碍城市理念、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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