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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贴条件
在本市注册登记且依法纳税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
(1)工种岗位符合(深人社规〔2014〕12号)规定。
(2)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3)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2.补贴和奖励标准
(1)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900元的标准对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不列入工资计算。(深府规〔2017〕 12 号)
(2)社会保险补贴。按本市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部分100%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个人应当缴交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由其本人支付。
(3)招用奖励。
①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
②招用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但登记失业满3个月以上的女35周岁(含35周岁)、男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失业人员(以下简称35/45人员)的,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
注意:用人单位招用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但登记失业满3个月以上女35周岁(含35周岁)、男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不能申请岗位补贴。
3.补贴申请及办事指南(扫码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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