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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自网络,侵删) [backcolor=rgba(0, 0, 0, 0.55)]编辑
“我不知道会不会有人相信我真的是不情愿的,我也没脸再活下去…”。7月30日,18岁的奶茶店打工妹留下一封手写遗书,跳河自尽。在自杀前一天,7月29日,奶茶妹刚配合警方做好报警笔录。再往前推一天,7月28日,刚上班一个月的奶茶妹被奶茶店“店长”曹某叫到他的住处暴力侵犯。 一个年轻鲜活的生命就这样香消玉损。白发人送黑发人,独留下伤痛的父亲母亲。奶茶妹的遭遇令人扼腕叹息。 即便我们的法律对性侵类犯罪的强力打击,仍然不能杜绝此类恶性案件的发生。然而笔者想说的是,年轻的奶茶妹不仅是性侵案件的受害者,更是“受害人有罪论”的受害者。 可以说,不是“受害者有罪论”的大行其道,混淆视听,为犯罪案件中的受害者带来的“二次伤害”,18岁的被侵害女孩不会选择用以死明志,来证实自己的清白。 为什么会是“受害人有罪论”的受害者? 从实务中我们看到,有一类发生在认识的“熟人”之间的强奸案:因为是同事关系、同学关系,或者是处于暧昧关系的双方,受害人的言语或行为让犯罪处于容易发生的状态,加之加害方的处心积虑,促使性侵犯罪得逞。表面上似乎存在被害人半推半就的可能,但只是基于传统或个人性格被害人不愿示明,但事实上嫌疑人确是违背对方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当强行发生关系后,受害者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而嫌疑人会辩解受害人默认或暗示过可以发生性关系。 这类性侵案件的这些特点为“受害者有罪论”带来了“想象空间”:受害者被认为存在过错、存在过失,才使得“苍蝇不叮无缝蛋”,从而导致自身受到侵害。 事实上,这个“受害者有罪论”完全忽略了,性侵犯罪本质上就是一个对被害者造成伤害的犯罪行为。犯罪者犯罪只是因为其突破了法律明确规定的边界,恶意危害了他人的权利,和受害者的行为并没有直接关系。所谓“不该单独和他在一起”,“交友不慎”、“穿着暴露”等,全然不是犯罪合理化的借口。 “受害者有罪论”荒谬的逻辑,无形中变形异化为犯罪者洗地辩解,而给受害者及其家人造成了“新的二次伤害”。 在发生性侵案件之后,我们要寻求的最好的结局,是罪犯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是被害者得到亲人更加的关怀;而对其他的旁人来说,最大的善意,是对受害一方给予怜悯和共情,或者,用无声表达心中的正义。以帮助受害者尽量尽快忘记受伤的阴影,重新回到正常的人生轨道中。 在这个奶茶妹被性侵后跳河自尽的悲剧中,根据刑法对强奸罪加重情节的规定,嫌疑人曹某或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律制裁。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没有这能让人心理得到安慰的了。 尊重法律的正义,不仅在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从业人的心中,也在我们每一个人的心中。(完) (内容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配合) 欢迎关注王平聚律师专栏,了解更多。欢迎留下您的评论,表达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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