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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或单位拒不实行垃圾分类
又是怎样的呢? 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
①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 - 未按照要求设置分类投放点、配置分类收集容器,未保持投放点或者收集容器完好、整洁,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在住宅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
- 未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处五千元罚款;
- 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③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 - 混合处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处理生活垃圾并牟取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
④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
- 未按照规定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
- 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
- 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没有严重情节且自愿参加市、区主管部门组织的生活垃圾分类培训、宣传服务或者现场督导等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即活动代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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