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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湖南株洲热气球事故,一只热气球引发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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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9 15: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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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自网络,侵删) [backcolor=rgba(0, 0, 0, 0.55)]编辑

热气球,五彩斑斓,轻盈地遨游在天空,宛如童话一般的不真实。浪漫美丽的热气球安全吗?国际航空联合会曾经将热气球列为目前人类最安全的飞行器,比飞机更安全。
尽管热气球安全系数高,有相应的安全操作手册,在热气球运行过程中,仍然会发生令人意外的安全事故。当出现安全事故时,热气球运营人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10月3日,在全国民众欢庆国庆的日子里,湖南一个热气球飞行营地发生了一起安全事故。一名兼职大学生被起飞的热气球带离升空,随后坠地不幸身亡。令人心痛。
再往前的2014年,宝岛台湾也爆出一热气球营地发生相同的安全事故:一名在地面跟踪气球飞行,并协助气球起飞和回收工作的地勤人员,专注工作,双手紧握藤蓝外把手,热气球移动过程中随热气球离地。幸运的是该地勤坠地后仅受伤,无性命之忧。
就湖南大学生坠亡事件而言,热气球营地一方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首先看看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热气球运行是一项商业生产行为,且在此生产过程中出现一人死亡的重大后果,客观行为及社会危害结果的外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那营地方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相关法律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应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但据事故调查结果可知,热气球营地方具有营运资质,有相关安全教育规范,也在员工上岗前进行了相关的安全培训。故营地方不存在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客观行为,因而此安全事故中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营地方仍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需要分两种情况讨论:如果营地方作为雇主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那出现安全事故,死亡员工可按关于工伤的法律规定去走;其二,若营地方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形成劳务关系的,那我国现行法律对雇主责任承担规定的是法定的严格责任,不管雇主有无过错,对雇员都应担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雇员如有重大过失,应减轻雇主的责任。
而对“重大过失”的认定,认定标准包括3方面:1是雇员是否具有专业的职业技能,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否由雇员违反职业要求的行为所引起;2是雇员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3是雇员是否存在不听劝阻和提醒的情形。
即便宛若美丽的童话故事,热气球也是一项运动,说起任何一项运动,都没有绝对的安全之说。热气球飞行作为一项极限运动,一项商业行为,也有相应的安全规则。为保障公众及财产安全,我国民用航空局于2016年8月24日发布并施行《热气球运行指南》,为从事热气球运行的运营人提供指导和建议。
只要威胁到我们生命安全的都是大问题。即使我们知道那只是小概率事件。
逝者已逝,生者如斯。我们最该从发生的热气球安全事故悲剧中,更加注重安全工作,安全操作,确保每一个环节都安全,杜绝意外发生。
对热气球飞行而言,再特别加强地勤人员地勤作业规则及安全注意事项;避免作业过程中意外发生,并提高紧急状况中的应变能力,维护相关人员自身安全。
愿这个世界上最安全的飞行器,不再带给我们任何的伤害。(完)
(内容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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