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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面对这美丽格桑花的凋零,如果不需要拉姆法案,我们需要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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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9 11:1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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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自网络,侵删) [backcolor=rgba(0, 0, 0, 0.55)]编辑

拉姆的伤逝,再次把家暴这个幽灵一样盘旋在我们生活中的话题摆到我们面前。心疼,难过又愤怒的网友自发形成话题:我们是否需要一部“拉姆法案”,来避免家庭成员再度受到家暴的伤害?
然而,我们真的需要拉姆法案吗?或许,我们需要的不是拉姆法案。我们需要的,是对现有的保护家庭成员不受伤害的《反家暴法》,这部2016年3月1日就正式施行的法律能得到真正的执行和落实。
穷凶极恶,用纵火的方式来剥夺拉姆生命的唐某,不仅涉嫌故意杀人罪,也涉嫌放火罪。唐某的犯罪行为必将会受到法律严厉的惩罚。
然而,仅严惩罪犯是不够的。我们需要的,是更多人来了解重视我们有这样一部《反家暴法》,知晓如果做出伤害家庭成员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而受到家暴伤害的家庭成员,完全可勇敢地拿起《反家暴法》这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我们也需要这部法律中明确规定的有预防、处置事件的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村民委员会等主体全面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特别是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法中有多项职能和措施授权给公安机关 ,这个站在反家庭暴力的第一线的职能机构,必须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从拉姆过往被家暴的经历可知,施暴者恶劣的行径,已经触犯治安管理条例,甚至刑法,为何未被公安机关进行处罚?为何一而再再而三的上演?这或许与拉姆未曾报案,寻求有关机关的帮助。更有可能是相关机关将此严重加害行为错误认定为“家事纠纷”,导致受害者无法获得帮助,施暴者愈发猖狂,最终酿成纵火惨案。
生活中将家暴行为错误地归结为“家事纠纷”,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让遭受家暴的家庭成员难于得到有效的帮助和保护。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
诚然,因为涉及孩子的抚养,家庭经济的需要,抑或受害者期待施暴者能悔过,保持一个完整的家庭等原因,无法对家庭暴力施暴者“一刀切”的予以严厉的惩治。然而家暴行为具有“零或无数次”的特性,原生家庭中形成的行为模式不易改变,需要结合外部力量的参与,才能在预防环节发挥作用,打破“家暴-认错-家暴-认错”的死循环。这正是《反家暴法》中明确了我们的街道办,村委会,社会机构等介入并进行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干涉的原因。
再者,《反家暴法》为保护受害者,在第四章安排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个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反家暴法》同时在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方式: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并在第三十四条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者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严格规定: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由此可见,我们缺乏的,不是保护家庭成员不受家暴的法律规定。可以想象,即便再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再多的法律制度,如果不能得到真正的落实和执行,仍然无法保障受家暴伤害的每一个家庭成员。
社会生活是复杂的,与之相适应的,是我们法律的制定更多的是原则性框架性的,故而在实务中,需要司法有权机关发布更多实施细则,以便更好地适用法律,更好地发挥法律的指引、警示作用,及时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处。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这一方面,虽然我们的《反家暴法》已经做到有法可依,但因防治工作涉及多个部门联动,仍需要出台更详尽的实施细则。
因此,我们需要的,不是再出台“拉姆法案”;我们需要的,是每一个与预防制止家暴的相关机构及执行者,都能从中反思,能将现有的反家暴法真正得到落实和执行。
拉姆的逝去,不仅是她的家人的伤痛,也是我们每一个人的伤痛。只有在讨论呼吁过后能有哪怕进一步的改变,我们的家庭生活,社会秩序才会变得更好。(完)
(内容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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