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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从南京4名男子性侵女大学生看女性防范意识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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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30 18: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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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自网络,侵删) [backcolor=rgba(0, 0, 0, 0.55)]编辑

如果不是关于自己被性侵的视频在网上传播,这名被害女大学生估计不会在事情过去一年之后才去报案。目前警方已经发布通报,四名犯罪嫌疑人全部到案,且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他们都将面临严厉的刑事责任的追究。
四人性侵醉酒女生,涉嫌强奸罪。强奸罪基本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法律还规定了5种情形构成强奸罪加重情节,起刑点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一种情形是两人以上轮奸的。
在这个恶性案件中,目前不知晓是否四人均实施了强奸行为。如果存在其中之一,或其中之二未真正实施奸淫行为,是否也构成强奸罪的罪名呢?是否也适用强奸罪的加重构成情节呢?答案是:均构成。
因为根据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只要有两人实施了轮奸,即便其余的人员因其他原因未实施,但仍为同伴的强奸行为提供了相关的帮助。因而对未真正参与奸淫者,也适用强奸罪的加重构成,但是在量刑上会与其他真正实施者有所区别。
事件中的女大学生为何未在被侵害的2019年及时报案?我们不得而知,亦不妄加猜测。强奸罪侵犯的法益是女性对性的自主权。然而并非所有违背女性意志的性行为均会以强奸罪进行刑事追责。法律规定了两种强奸罪的免责事由:
其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幼女同意的情况下,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其二是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女性的意志,但女性事后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很显然,案中四名犯罪嫌疑人均不符合上述两个免责事由。
针对性侵犯罪,一方面,会有很多或直接或婉转善意提醒女生注意防备“色狼”的建议。性侵犯罪行为中,有相当一部分,发生在认识的人之间。而如何防范来自认识的,但不是很熟的朋友的侵犯,来自心理从业人员的一条建议非常有建设性:保持清晰的交往的边界感,保持清晰的距离。
人际交往中有一类交往,双方的关系呈现一定的模糊性、不确定性,这也包括了我们常说的“暧昧”情形。当在一起饮酒、一起唱歌娱乐等一些较近距离接触的活动,如果女生不能设定明确的交往边界,那对本来就有侵犯意图的男性,或本身对不确定感情忍耐性较低的男性而言,无疑是一个机会。
因为强奸罪的客观行为,不仅是有暴力、胁迫等手段压制女性的反抗,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而强行与女性发生性交,也包含着利用女性在“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情形之下,实行奸淫。而女性如果轻易、甚至主动的让自己处于醉酒状态下,那在陌生的环境中,在没有信任的人在身边守护的时候,谁来保护你的性的自主权?
而面对血色的暴力性侵犯罪,和抢劫、伤害无本质不同的犯罪行为,被害人多几份防备,总是需要的。
关爱女性,预防性侵犯罪,猎狼需要,提示也需要。(完)
(内容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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