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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全网追讨的这个司机苏某,疯狂别车,还朝汽车前挡风玻璃上泼深色液体(经查为咖啡),造成司机王某视线受阻的行为,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如今被朝阳警方刑事拘留。 那任性的苏某可能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1.苏某被刑事拘留,因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诉讼行为,即意味着苏某因其往挡风玻璃泼咖啡,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2.刑事拘留不同于行政拘留。行政拘留适用于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人;而刑事拘留则适用于刑事诉讼中的现行犯罪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故从苏某被刑事拘留的性质判断,警方已经将苏某列为犯罪嫌疑人,并对其展开刑事责任调查。 3.从网上披露的行车记录仪视频看,警方可能对苏某追究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危险方法是指其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一样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性质。现实中危险方法的表现形式多样,但需要从实质性去判断其是否真正危害了公共安全。 同时要求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需要有与放火、爆炸、决水等一样具有相当的危险性。所谓的相当性是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相当。故对于未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程度的危险方法不能构成本罪。譬如说一个人在自己房间内点燃了窗帘,欲纵火烧毁房屋,但房屋是独栋木屋,远离人群,则这个放火行为不构成此罪。 本罪的危险方法是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具有同质性、社会危害性和相当性的有机统一体,三者不可或缺。 4.笔者认为,苏某的行为固然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隐患,但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其承担刑事责任,仍然需要结合诸如当时的车速、旁边汽车行驶的交通疏密状况、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等更多的证据去判断。毕竟以危险方法危害交通安全罪要求的“危险方法”,需要与放火、爆炸、决水等危险方法具有同性质、社会危害性和程度相当性。 全民声讨,天怒人怨,终非判断一个危害行为是否入刑的标准。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判断的标准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对危害交通行为触犯交通法规的,对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不轻易因舆论滔滔而对一个可能仅是违法交通法规的危害行为定罪量刑,这也符合刑法谦抑性的宗旨。(完) (内容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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