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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李心草溺亡案涉事男子获刑1年半,我们是如何失去这个18岁女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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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1 16: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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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自网络,侵删)[backcolor=rgba(0, 0, 0, 0.55)]编辑

我们聊天、喝酒、吃饭。“我以为这只是一次如同往常一样的朋友之间的聚会,没想到我们却失去了她。”
2020年9月21日,李心草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罗某被认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1年半刑期。同行另外2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案件引发很多朋友的关注,大家都想知晓,从朋友间的聚会到18岁女孩的坠江溺亡,这几个小时到底发生了什么?经过警方的调查,审理,法院的判决出来后,大家对2个问题产生疑惑:这起悲剧为什么不是意外事件,而是罗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为什么对罗某只判了1年半刑期?
事件为什么不是无罪过意外,而是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
无罪过过失与意外事件都表现为对危害结果没有预见,结果的发生也都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但两者的区别在于,过失犯罪存在结果注意义务,而意外事件没有这种注意义务。即如果是意外事件,那无论是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社会习俗来看,罗某都无法预见到女孩会有跳江的行为。
而从警方调查可知,罗某作为一个邀约人,在整个聚会活动中起着积极的主导作用,当女孩在饮酒之后,罗某作为同行人对女孩就担负了一个刑法意义上的注意义务。如果罗某当时采取正确的方法,积极照顾、陪伴已经走路摇晃、坐立不稳、情绪不安已经出现醉酒状况的女孩,劝慰和安抚,并防止了女孩的跳江的危害结果,可以说罗某就尽到了同饮酒行为人的注意义务。
而事实上,当女孩已经陆续出现胡言乱语、乱砸乱打、往自己头上泼水、以头撞桌、甚至跨越江边护栏等危险举动,辨别和控制能力已经明显下降的情形之下,罗某未听从同伴报警或送女孩入院的更为妥善的帮助注意义务,而是放任了女孩独自离去,后失去控制地跳入江中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可以确定,罗某并未全部承担其应尽的注意义务。
客观上,罗某未尽注意义务的行为与女孩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这起悲剧中罗某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至于网友质疑的1年半刑期是否轻判?
根据刑法规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基本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罗某被判处1年半刑期,似乎是对罗某进行了从轻判决。
但从案件视频中可以看到,在共同饮酒过程中,罗某对醉酒的女孩实施了一定的照顾、帮助行为,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这属于犯罪情节较轻,酌情可以从轻处理。同时,罗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罗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这也是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如果把时针拨回2019年9月9日凌晨,如果让3个年轻人可以再次面对这个18岁的花样少女,相信大家或会劝这个女孩少喝一点,或者,始终守在她身边照顾她,防止她做出那个令人心碎的行为吧。(完)
(内容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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