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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出借自己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面临的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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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9 16:1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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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自网络,侵删) [backcolor=rgba(0, 0, 0, 0.55)]编辑

2020年3月,广西查处的一起涉案流水资金超300亿元的“洗钱”案,再次警示了临时出借或出售自己的支付账户转账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
涉案的“跑分平台”打着网上招聘兼职的旗号,招揽不明就里或心存侥幸的人们出借自己的支付账户,通过搭建平台网站,以类似网约车“抢单”的模式进行运作。这些租赁来的支付账户被大量用于电信诈骗、网络赌博、色情活动等违法犯罪的收款环节,其实质就是洗钱。
“洗钱”的本质,是将不合法的钱财收入转化成合法的所得。
你外借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支付账户怎么和“洗钱”扯到了一起?原因在于:不法分子利用了租借或收购来的个人账号、支付账户,为诈骗、网络赌博、洗钱或其他违法犯罪提供支付转账。
这些操作不仅可能导致所涉犯罪中的被害人的血汗钱、养老钱付之东流难于追回。
也会使出借人出售人因贪图低廉佣金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而面临法律的惩罚,刑事风险之一,就是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本罪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此罪的前身是人们所熟悉的“销赃罪”,但经过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对本罪的客观行为又作了进一步扩大,增加了“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兜底性条款。
这个“其他方法”,包括了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
曾经有这么一个案例:
文某,听信朋友乐某介绍,明知乐某收买银行卡为违法犯罪分子转移赃款,仍为其提供自己的农业银行卡、手机号等,致使某网络赌博团伙违法所得46万元经其农业银行卡账户流转,文某取现之后交给乐某。而文某仅从中获利600元。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应当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文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46万元,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审法院认定文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对文某非法获利600元予以追缴。
法律严厉打击涉及“洗钱”的相关犯罪,但也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在符合一定的情形下,如果同时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这些情形包括: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完)
(内容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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