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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新兴贸易发展专项扶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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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7 08: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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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各相关企业:

  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新兴贸易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操作规程(试行)》(深前海规〔2019〕1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附件1),为做好2020年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新兴贸易专项扶持资金申报受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扶持年度:2019年

  二、受理时间:9月7日-9月18日(工作日14:30-17:30)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前海深港创新中心A325。

  四、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清单

  1.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新兴贸易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附件2)

  2.企业无违法犯罪记录承诺书(附件3)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验原件)

  4.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5.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银行开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验原件)

  6.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2019年度纳税凭证(加盖企业公章;纳税额不得为0)

  提示:社保证明材料来源:进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单位网上服务系统”并登录公司账号,选择“信息查询”一栏并点击“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选择打印的起始日期,点击下载。

  (二)根据申请的新兴贸易项目需另外提交的材料

  1.平行进口汽车

  平行进口汽车扶持(对应《操作规程》第七条)

  (1)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2)货物进口证明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如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境内收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均符合申请条件,则只能由其中一方作为申请人提交申请,申请人需提交另一方同意申请人申请扶持的授权书(加盖双方企业公章)。

  平行进口汽车扶持(对应《操作规程》第八条)

  (1)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

  (3)深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

  2.跨境电商

  电商进口扶持(对应《操作规程》第九条)

  (1)企业将2019年度前海湾保税港区(关区代码5349)二线进口货值的《海关统计数据查询结果》填写到《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新兴贸易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的“2019年企业进/出口贸易额”项目中;

  (2)以非前海注册企业名义报关进口、以该企业在前海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名义提供相关物流仓储服务的,需提供报关主体与该子公司权属关联的证明,并以前海注册的子公司名义申请扶持。

  电商专业服务扶持(对应《操作规程》第十条)

  企业将2019年度前海湾保税港区(关区代码5349)二线进口和出口货值的《海关统计数据查询结果》填写到《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新兴贸易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的“2019年企业进/出口贸易额”项目中。

  3.出口信保(对应《操作规程》第十一条)

  申请此项扶持的应属于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经批准开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机构包括: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需提供材料清单如下:

  (1)保险费发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验原件);

  (2)银行支付凭证(即银行电子回单,加盖企业公章);

  (3)保险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验原件);

  (4)如获市、区同项目财政资金扶持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服务贸易(对应《操作规程》第十二条)

  参照《操作规程》第十二条、第二十条有关规定执行。

  5.国际化经营水平(对应《操作规程》第十三条)

  参照《操作规程》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执行。

  五、申报程序

  (一)递交材料及格式要求

  为便利申请单位,前海管理局采用电子预审与现场递交纸质版材料相结合的方式,申请单位需先将准备齐全的材料扫描成电子版文件发送到qhxxmyfc@qh.sz.gov.cn,待邮箱反馈电子预审结果后,携带纸质版材料及相关原件到现场递交。

  纸质申报材料需提供一式两份,A4纸规格,所有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装订成套。

  (二)材料核查

  主办部门核查材料是否齐备,材料齐备后交由第三方律师事务所对申报材料按《操作规程》及本通知进行核查。

  (三)复核与公示

  前海管理局对核查结果进行复核,并将最终结果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

  (四)签订扶持合同

  前海管理局下达资金扶持计划,与获扶持企业签订资金扶持协议,并注明企业自享受前海管理局新兴贸易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之日起,5年内工商注册地不得迁离前海。

  (五)拨付资金

  资金将按协议统一拨付到企业一般账户中。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13168689507、13603072310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新兴贸易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操作规程(试行)》

  2.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新兴贸易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

  3.企业无违法犯罪记录承诺书(模板)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0年9月4日


附件下载

附件1:《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新兴贸易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操作规程(试行)》.pdf


附件2: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新兴贸易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doc.doc


附件3:企业无违法犯罪记录承诺书.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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