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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名为“加油吧Vicky”的女生,在微博上发文,血泪俱下的控诉被前男友“以爱为名强奸”的起因经过,引发了朋友们的关注。 很多的读者非常同情Vicky,赞扬她有勇气将被伤害的过往进行曝光,勇敢地站出来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也有相当的读者对Vicky的“一面之词”和“血泪控诉”表现出相当的理性。 事实是怎样的?会不会出现反转? 而事过境迁的违背女生意愿的性行为会被认定为强奸吗?行为人会被刑事追责吗? 能回答这个疑问的,从法律人的角度来看,仍然是证据,证据,证据。 强奸罪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女性对性行为的自主权。具体而言,违背女性意愿的,客观上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或奸淫幼女的,构成强奸罪。值得注意的是“其他手段”的认定,需要在程度上与“暴力”,”胁迫”类似,即,足以压制一般女性的反抗,达到“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 而对于刑事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且裁判所依据的必须是具有证据资格的,经过法庭调查的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据,共分为8类。Vicky的控诉,属于受害者陈述,是8类法定证据中一类。而光凭被害人一方的陈述,如果没有其他证据的补强,例如,自己在被性侵之后的生物学证据,没有与嫌疑人相关的微信、聊天证据、没有涉案时的视频、知情者的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要对被强奸事实的认定,从刑事追诉程序来看,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在司法实践中,现有的状况倾向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但这个倾向性也是在尊重案件证据的基础上。孤证不能定案,这是司法实务中对案件证据的运用规则。 而从Vicky控诉的情形来看,先抛开要对方承担刑事责任需要严格的遵循刑事诉讼程序的要求,其实有一点是值得每一个需要维护自身权利的朋友们警醒的。就是,当遭受到伤害的时候,及时的向信任的家人,亲朋好友寻求帮助,并保存相关的证据,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权,更好地解决问题,走出困境。 对此,你还有更好的处理办法吗?(完) (内容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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