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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深圳9只狗疑遭人投毒致死,投毒毒死宠物狗之人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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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6 17:4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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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自网络,侵删)[backcolor=rgba(0, 0, 0, 0.55)]编辑

对在钢筋水泥大厦中生活的都市人而言,宠物狗的存在,已经不是一只不会说话的小动物,而是能带来欢乐和情感寄托的“特别的家庭成员”。所以,当自己心爱的小狗在外出溜达15分钟,回到家就出现呕吐、抽搐症状,在送到宠物医院抢救最终仍死亡后,狗狗主人肖先生非常伤心,同时也感到气愤。因为医院鉴定的结果显示小狗系中毒。随后,肖先生所住小区先后有9只狗同样症状死亡,业主在小区周围路上发现“不明来源”的火腿肠片。显然,小狗是外出撒欢时误食了有毒的火腿肠片导致的死亡。
无论是谁,用这样方法给狗主人一个教训,已经超出发泄情绪的范畴,“毒死”多条小狗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损害财物罪了。
刑法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需要达到损坏财物的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现在宠物狗因其血统及品种不同,价格也各有不同,血统纯正的,不乏大几千人民币比比皆是。
依据现有强大的网格化的安防监控系统,警方要查找投毒之人,想必不会是非常困难的过程。如果投毒毒死小狗之人是超过16周岁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之人,那大概率的,他(她)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以此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作为一名从业多年的刑事律师,笔者始终认为,对犯罪分子处于刑罚,不是我国刑法的唯一目的。我们始终要把目光投向身边的生活中,观察、发现犯罪行为的诱因,尽量铲除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土壤,用各种社会手段,共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就文初提及的“毒死”小狗的行为,引发了大家的关注。除了小狗主人义愤填膺,为失去一个心爱的“家庭成员”伤心不已,并希望追究行为人的责任。网络上也存在一些质疑的声音,比如说:如果你遛狗给狗带上嘴套,它会吃到有毒的火腿肠吗?也有声音说:那狗咬了人怎么没人去管?
不同的声音代表不同的心声和诉求,也提醒我们在生活中在享受我们的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检视一下自己应承担的义务。
比如说,在遛狗的时候,给狗用上狗带和嘴套。如此不仅小狗不会乱吃外面的食物,也能照顾到怕狗的老人、小孩的心情。
然而,作为一个理性社会人,表达各种意见和情绪也应该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用“毒死”小狗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心声,不仅不能解决问题,激化矛盾,还是涉嫌犯罪的行为。
对此,你的看法呢?
(内容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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