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知更多事,识更多人,玩转大深圳!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作者:王平聚律师团队
(图片自网络,侵删) [backcolor=rgba(0, 0, 0, 0.55)]编辑
近日,网上流传的了一个新入职厦门某银行的小员工遭遇的“糟心事”:自己在一次和领导同事的聚餐中,因领导敬酒没喝,多番解释无效,结果该领导“龙颜大怒”当众抽其耳光,同时伴随多句辱骂话语。这名新员工同时遭到了其他多名同事的冷嘲热讽甚至谩骂。 事情曝光后,厦门银行也迅速作出了对该打人领导的停职,停发季度奖金的处罚,但笔者以为,该名领导当众抽员工耳光的恶劣行为,不仅违反了其工作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也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警方应将其进行治安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殴打的行为方式、行为地点和伤情轻重等,应当作为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当众抽人耳光,如果未造成轻伤,是不属于故意伤害,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因对方不能喝酒而怒扇其耳光,这个行为的社会恶性,已经超出了寻常百姓酒桌上嬉笑劝酒的道德范畴。 发生在领导和男下属之间的劝酒方式,可以为年轻入职员工“忤逆龙鳞”而勃然大怒,不顾对方根本不能喝酒,仍借着酒意当众抽耳光,骂人。用撒野的方式张扬自己的权威和不满。如此粗暴粗鄙的做法,如果是对不听话不顺从的女下属,不知又会做出怎样的事端来? 诚然,每个队伍中或多或少会有无视他人权益,悍然嚣张伤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败类。然而,出现败类不可怕,可怕的是姑息败类的态度。 一个金融部门领导,在多位年轻下属面前用辱骂和抽他人耳光来表达自我,不仅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行为。无论是从其为众人树立的极坏的榜样方面,还是从给年轻员工带来的人格尊严的伤害方面,以及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方面,厦门银行都不应该再“护短”,应将其开除银行工作队伍。如果不这样,可以设想,广大客户是否有信心再与其发生业务往来呢?(完) (内容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