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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新增的入学积分政策中有一条要求要有当年8月31日前入伙的正式入伙通知书才能申请学位,那如果按理推算2021年申请学位截止时间是5月19日,新房的购房合同上写明的入伙时间是6月30日,但是开发商并不会提前那么久发放入伙通知书,大开发商也不会因为小客户就提前发放,那么问题来了,从实质上看是符合政策要求,但形式上又不能报名,这样教育局和住建局是不是应该统一一下,要么教育局可以按购房合同上写的时间接受报名,要么住建局应要求开发商提前发放入伙通知书,否则交房时间卡在报名截止和8月31日之间的小朋友都没法按照购房申请学位!!!实质重于形式,还希望各部门认真沟通,填补这个政策漏洞!!!
来自: iPhone客户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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