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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自相矛盾——分项列举之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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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0 08:4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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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自相矛盾——分项列举之瑕

说明
    国标,指2011年版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
    笔者拟对国标的差错浅作分析,为推动它的修订略尽绵力。欢迎讨论,赐教。

    国标的“前言”(各分项之前的序号为笔者所加):

本标准代替GB/T 15834—1995,与GB/T 15834—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⑴根据我国国家标准编写规则(GB/T1.1—2009),对本标准的编排和表述做了全面修改;
……⑵~
——⑿“标点符号的位置”一章的标题改为“标点符号的位置和书写形式”,并增加了使用中文输入软件处理标点符号时的相关规范(第5章);
——⒀增加了“附录”: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主要说明标点符号不能怎样使用和对标点符号用法加以补充说明,以解决目前使用混乱或争议较大的问题。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对功能有交叉的标点符号的用法做了区分,并对标点符号误用高发环境下的规范用法做了说明。
      (为简明计,笔者省略了第2至11共10个分项。省略的分项均为破折号开头,分号结尾,与第1项和第12项同。)
浅析
    最后一项第13项的第一个句号似不妥。
    所谓“不妥”,是指分项列举的各项之间用分号点断时,最后一项只能出现一个句末点号——现两个。
    换言之,分项列举的各项之间用分号点断,就是把各项视作第一层分句;而所有第一层分句的中间都不能出现句末点号——现出现。
    第13项中间出现句号,句号前可视作第一层分句,句号后却不可视作第一层分句,因为句号后是一个句子,是复句。整项而言,第13项已不是第一层分句了。
    其实,国标本身对这个问题有明确规定:

A.5  分号用法补充规则
    分项列举的各项有一项或多项已包含句号时,各项的末尾不能再用分号。
示例:本市先后建立起三大农业生产体系:一是建立甘蔗生产服务体系。成立糖业服务公司,主要给农民提供机耕等服务;二是建立蚕桑生产服务体系。……;三是建立热作服务体系。……。(误)
本市先后建立起三大农业生产体系:一是建立甘蔗生产服务体系。成立糖业服务公司,主要给农民提供机耕等服务。二是建立蚕桑生产服务体系。……。三是建立热作服务体系。……。(正)
  
    可见,最后一项第13项属于“分项列举的各项有一项”的中间“已包含句号”,应判其为“误”(错误)。
    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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