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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解读异同——外一篇
说明 国标,这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它在2011年12月30日发布,2012年6月1日实施。 笔者拟对国标的差错浅作分析,为推动它的修订略尽绵力。欢迎讨论,赐教。
国标,由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提出并归口。主要起草人:沈阳、刘妍、于泳波、翁姗姗。 解读,《<标点符号用法>解读》,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组编。主编:沈阳。 本帖标题之“同”,指国标编写的主持人沈阳教授,同时也是解读的主编。 本帖标题之“异”,指国标与解读的应一不一之处——句号基本用法之次要用法(简称“句号之次”)。 国标的“句号之次”,见“4.1.3.2”:
4.1.3 (句号)基本用法 4.1.3.1 用于句子末尾,表示陈述语气。使用句号主要根据语段前后有较大停顿、带有陈述语气和语调,并不取决于句子的长短。(例略) 4.1.3.2 有时也可以表示较缓和的祈使语气和感叹语气。(例略)
解读的“句号之次”,见“除此之外……”与“例③”,22页:
在陈述句句末都需要用句号,用来表示陈述语气。除此之外,句号也可用在语气舒缓的祈使句、感叹句和反问句末尾。如: ①你先试着做做看吧,不要先打退堂鼓。 ②老王那媳妇还真是聪明勤快。 ③雅典之行,对年轻选手是一次练兵;对少帅们而言,又何尝不是一次人生的历练。 例①是祈使句,例②是感叹句,例③是反问句,各句语气都较为舒缓,句末应该用句号。
国标的句号之次,只涉“祈使语气和感叹语气”,两类;而解读的较之则多了“反问句”(即反问语气),三类。那该听谁的?两类?三类?两可? 国标,严谨是其本色。一般而言,若国标与解读相悖,则听国标的。但解读所述及示例,并非信口胡言,倒是有理有据,经得起语言实践的检验——两难。
外一篇 解读之述与事实严重不符
《<标点符号用法>解读》:
GB/T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以下简称“原标准”)自1995年发布以来,……(第3页)
最后,对“分号”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原标准分号定义只说明分号可以表示并列关系,但根据语料可知,分号不仅可以表示并列关系,也可以表示转折、递进等非并列关系。分号表示并列关系时,可用于单重复句也可用于多重复句;而分号表示非并列关系时,仅用于多重复句。因此新标准对定义作了修改。(第8页)
关键语:原标准,分号,只可表并列关系。新标准,修改。 所谓“修改”,即新标准增加了原标准没有的——分号“可以表示转折、递进等非并列关系”。 实际上,原标准既有说及分号可表并列关系,也有提及分号可表转折等非并列关系的。 事实胜于雄辩。且看原标准(1995年版《标点符号用法》):
4.6 分号 4.6.2 复句内部并列分句之间的停顿,用分号。(例略) 4.6.3 非并列关系(如转折关系、因果关系等)的多重复句,第一层的前后两部分之间,也用分号。例如: 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除外。 4.6.4 分行列举的各项之间,也可以用分号。(例略) 原标准对于分号可表转折等非并列关系之实情,既有说法(4.6.3),复有例证(“例如……”),怎可说是“原标准分号定义只说明分号可以表示并列关系”? 解读所述与真相的反差之大,令人难以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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