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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件:夫妻俩与同事刘某共住一室。某日,外出散步回来的丈夫邓某刚进屋即发现了妻子被同事刘某强奸,彼时刘某刚从妻子身上下来,正在穿裤子。丈夫怒火中烧,操起桌上的酒瓶就朝该同事砸去,刘某被砸后倒地。夫妻俩看到倒地不语的刘某,并未施救随即迅速离去。刘某最终被其他同事发现时已身亡。 公安机关很快抓获犯罪嫌疑人邓某,经过审理,邓某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面对被强奸的妻子,护妻心切的邓某冲动之下暴力击打强奸者致其死亡。邓某行为属不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领受无期徒刑这样的重罚?受此刑罚量刑是否过重? 要回答这几个疑问,我们需要厘清及了解几个法律关系及其背后蕴含的法理。 首先,邓某用酒瓶刺死强奸者的行为为什么未被认定构成正当防卫。 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满足5个严格的条件:有不法侵害发生;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正当防卫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只有这5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能认定造成犯罪嫌疑人重大伤害的防卫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法律意义,是防卫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防卫者原则上不承担刑事责任。 而本案中,邓某用酒瓶刺向刘某之时,刘某的犯罪行为已经结束,当时看不出刘某有继续控制邓某之妻,继续施害的情形。那邓某的暴力击打行为,就不能算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 因此,刘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但构成了事后防卫。事后防卫是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中未满足构成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这一时间条件。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即不法行为已经结束。 刑法中,事后防卫行为的本质是一种犯罪行为。原因在于:客观上,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造成了犯罪嫌疑人重大伤害。主观上,防卫者对造成施害者的重大伤害行为有罪过,即对此伤害结果是故意追求心态的,或是呈放任的间接故意心态的。据此,刘某的主客观方面符合刑法犯罪分则中的“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其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依法受到相关的处罚。 其次,事后防卫者为什么要受到刑法的处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本原因在于,犯罪的认定和刑罚的决定权是专属于国家司法机关的。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同样受到刑法的保护。而刘某不能因邓某做出了犯罪行为,代替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单方面对邓某实施制裁行为。我国刑法允许的个人救助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正当防卫、紧急救险这两类行为。 最后,刘某的行为致其被处以无期徒刑的刑罚,量刑是否过重? 刘某的行为可以被朴素地理解为“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复仇行为”。但是现代文明国家,都不支持如此的“私力救助”行为。刘某的“私力救助”行为从结果上实现了惩罚犯罪人,但我国刑法的目的,除了惩罚犯罪分子,更重要的,还有预防犯罪和教育其他民众的功能。如同刘某这样的“同态复仇”行为,并不符合法律允许的正当防卫的行为规定,可能会导致更多人的效仿,从而带来对整个社会秩序的破坏和混乱。这与现代文明社会的刑法价值理念是相抵触的。 当然,刘某的遭遇,或许会让很多的人感觉对其量刑过重。而在对一个具有危害结果的行为进行法律评价的过程中,辩护律师的介入可以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在法律框架之下,通过辩护律师的辩护作用,能否为刘某争取更轻的处罚,可以继续讨论继续探讨。 (完) (内容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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