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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平聚律师团队 (图片自网络,侵删)[backcolor=rgba(0, 0, 0, 0.54902)]编辑
7月2日,网络传出一个令大家担忧的消息,南京的9名在校大学生被河南警方带走后被刑拘。消息中称:这些学生在有人组织下,前往南京市江北新区行政审批局注册数百家公司。甚至一名大学生名下注册了32家公司,此外,这些被同校“金姓”同学以1000元至1500元的手续费鼓动“赚外快”的大学生同为多家公司的高管。据南京警方相关人士介绍,这些公司被注册后,又被用来诈骗,涉及到的金额很大。河南警方已经立案。 出借身份证虽是小动作,但蕴含了很大的法律风险,不可不知。 从南京警方通报来看,他们只是协助办案,被跨省刑拘的大学生是否涉嫌诈骗罪?从大学生描述出借身份证的行为来看,目前可以肯定这样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刑法规制的是具有危害社会性的犯罪行为。而判断出借身份证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需要判断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诈骗故意,这种主观心态,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如果大学生们主观明知对方用身份证办理的公司是用于诈骗犯罪,仍然默许,放任。这属于间接故意的心态,是构成诈骗罪的共犯的。 刑法作为维护社会安宁秩序的最后一道防护,谦抑性原则是其最重要的一个原则。这意味着,并不是所有构成犯罪的行为都一定要绳之以法。 在校大学生虽然已是成年人,但涉世未深,对出借身份证可能带来的严重的法律后果缺乏清晰认识,也无诈骗犯罪的故意,若他们出借身份证办理的公司涉嫌大额诈骗犯罪,根据大学生们社会经验的局限性,缺乏作恶的小白心态,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也不会轻易启动刑事追诉。目前的刑事拘留,或更多的只是协助相关案件的调查需要。 然而,虽然大学生出借身份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出借身份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可能会为他人从事不当或违法行为提供条件,导致利害关系人权益受损,从而可能会导致本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会遭受治安处罚,甚至潜在的民事责任的承担。 《居民身份证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我国的公司法把一个公司从生到死的过程中权利义务各方安排的明明白白。出借身份证办理公司,当法定代表人,高管,风光的表面,可能带来暗藏的可怕风险。实际生活中也有很多出借身份证后惹上官司,被债权人起诉,大额债务从天而降的麻烦事。 无论是把身份证借给朋友开公司,办理机动车行驶证,都可能把自己拖入潜在的风险当中。如果想以并非自己所为,自己只是出借身份证作为辩解事由,法律也规定了一套“推定”知情,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等制度。最终的结果,可能仍然是必须与“事件经营者”“实际股东”“实际法定代表人”等实际获益者,操作者承担共同责任,连带清偿责任。 小小身份证,大大的权与责。守护自己的安宁权利的第一人,首先是自己。(完) (内容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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