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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平聚刑事团队(图片自网络,侵删) [backcolor=rgba(0, 0, 0, 0.55)]编辑
江苏南京王先生称,5月18日凌晨他醉宿街头被一陌生男子性侵。因为被侵害之后出血了,6月18日他自行前往疾病控制中心做了HIV检测。王姓男子被同性性侵,那该名性侵嫌疑人将如何被定罪? 笔者认为,该名男子不会被认定为强奸罪。 我国刑法中对强奸罪的规定是违背女性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即强奸罪保护的是女性的性自主权。该案件的受害者是男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奸罪保护的犯罪对象。 既然男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受害对象,根据我国刑法“罪行法定”的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所以这起案件不可能突破法律规定,嫌疑人不可能被认定为强奸罪。 那该名男性性侵嫌疑人如果指控犯罪,可能被认定的罪名是强制猥亵罪。 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而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十四周岁以上的男性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男性的性自由权得到法律保护。所以强制猥亵罪侵害的客体包括男性或者女性的性自由权,具体包括忍受性权利的自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猥亵是身体特别是私密部位(如女性的胸部、臀部、下体等)的接触。所谓强制猥亵,是指除性交以外的违背他人性意愿或性感情的行为。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与性有关且会引起被害人的性厌恶感或性羞耻感。 但是,在评价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中的强制猥亵行为,需要与一般的猥亵行为进行区分。 猥亵他人要用强制的方式才符合本罪的要求,因为强制体现了被害人对性意愿的违背。强制包括但不限于暴力和胁迫。只要行为人在实施猥亵行为时被害人难以反抗即可。对于一般的猥亵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强制行为中,其他方法的认定。例如对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的受害者实施的猥亵行为,在本质上会被认为是违背受害人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这些情形之下的猥亵行为会被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故本事件中,该名嫌疑人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需要结合更多的证据来进一步判断,而非仅凭受害者的陈述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就将嫌疑人定罪入刑。(完) (内容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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