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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屋顶被顶层住户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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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帖
发表于 2020-6-22 16: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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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新景苑小区屋顶被顶层住户占用,通往顶层屋面的消防楼梯被锁死,按照消防要求,屋顶是作为消防疏散的一个逃生通道。请求政府消防及城管部门能拆出屋顶违建,打通消防疏散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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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2 17:21 |只看该作者

支持发帖反映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顶楼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除非在合同上明确注明属于顶层业主。
且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发帖人或可考虑请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单位进行协调,如协调不成,可考虑向消防部门反映,要求协调解决。
一起关注主管部门对本帖问题的正式回应。
欢迎论坛各朋友对发帖人反映的问题积极回帖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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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3 20:09 |只看该作者
福田区城管和消防相关部门能看到这个帖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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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4 09:35 |只看该作者
弄个无人机,到每栋楼顶上拍照取证,很难吗?还可以察看楼顶积水(滋生蚊虫)、楼顶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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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4 12:33 |只看该作者
根据消防规定,顶层阳台不允许上锁。
到社区工作站说一声就行了,社区工作站自然会去处理,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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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4 16:35 |只看该作者
Elko1


支持发帖反映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顶楼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除非在合同上明确注明属于顶层业主。
且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发帖人或可考虑请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单位进行协调,如协调不成,可考虑向消防部门反映,要求协调解决。
一起关注主管部门对本帖问题的正式回应。
欢迎论坛各朋友对发帖人反映的问题积极回帖交流。







         

能帮忙@城管和消防部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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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4 16:38 |只看该作者

弄个无人机,到每栋楼顶上拍照取证,很难吗?还可以察看楼顶积水(滋生蚊虫)、楼顶垃圾。。。。。。

关键是一旦有火情,起火点以上楼层的住户将无法疏散,这是严重的消防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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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4 17:05 |只看该作者

弄个无人机,到每栋楼顶上拍照取证,很难吗?还可以察看楼顶积水(滋生蚊虫)、楼顶垃圾。。。。。。

关键是一旦有火情,起火点以上楼层的住户将无法疏散,这是严重的消防隐患。

若政府真有决心整治的话,给所有物业管理处发个通知,自查自纠,限期清理。否则,一旦查证,重罚物业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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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4 19:11 |只看该作者
Elko1


支持发帖反映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顶楼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除非在合同上明确注明属于顶层业主。
且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发帖人或可考虑请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单位进行协调,如协调不成,可考虑向消防部门反映,要求协调解决。
一起关注主管部门对本帖问题的正式回应。
欢迎论坛各朋友对发帖人反映的问题积极回帖交流。







         

能帮忙@城管和消防部门吗?


您好。
有热心的论坛网友已经给出建议了,问题的关键还是在物业,最好先跟物业单位沟通;
如物业单位不管,就可以考虑请街道、社区等主管部门介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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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6 09:52 |只看该作者
Elko1


支持发帖反映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顶楼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除非在合同上明确注明属于顶层业主。
且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发帖人或可考虑请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单位进行协调,如协调不成,可考虑向消防部门反映,要求协调解决。
一起关注主管部门对本帖问题的正式回应。
欢迎论坛各朋友对发帖人反映的问题积极回帖交流。







         

能帮忙@城管和消防部门吗?

Elko3


您好。
有热心的论坛网友已经给出建议了,问题的关键还是在物业,最好先跟物业单位沟通;
如物业单位不管,就可以考虑请街道、社区等主管部门介入协调。








         

物业回复没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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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6 09:52 |只看该作者
Elko1


支持发帖反映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顶楼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除非在合同上明确注明属于顶层业主。
且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发帖人或可考虑请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单位进行协调,如协调不成,可考虑向消防部门反映,要求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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