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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访转办件已收悉。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你反映深圳市龙华区***道*******店涉嫌*****的问题,要求协助解决。2020年****月 ****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未发现深圳市龙华区*****道*******在注册地址经营,经系统查询,该主体已于2019年****月****日办理注销,因被投诉人已注销,无法核实你所反映的问题。你可于收到结果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此回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月**日回复,其中只提到了行政复议,并没有提到行访事宜。60日可以提出行政复议,那么深府行复于****月****日收到诉求人的诉求件,在时限上并没有超出这个范围。依据这个告知,诉求人有三个选项,市监管局和市复议办、和盐田区人民法院。那么诉求人选了行政复议,也就并未有不妥之处。从通知的时间方面来讲,法院有6个月的时间,而行政复议只有60天的时间。(拒绝的理由,清晰明显就是注销了,就无法查了,********遍步深圳,关一家,无法查一家,于社会和国家而言是不安因素,遂以不做为投至广东信访平台)。
第二次收到回复全文如下:***(先生/女士):您好!深圳信访局转来你反映深圳市龙华区民***道*****有关问题,***所以当事人注销为由不再处理的信访转办件(编号:粤网信****号,深圳信网****号,国信〔*****号)收悉。现将处理情况合并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你反映深圳市龙华区****道*****涉嫌****、****的问题,要求协助解决。
二、调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到地址为深圳市龙华区***道******检查。经现场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店大门紧闭,内部设施已搬空,门口贴有“转让”字样;另经查询,上述商事主体营业执照于2019年****月***日注销。我局执法人员通过你提供的******联系到深圳市龙*****道******,*****表示你的信访事项由另一负责人*****。经电话联系,*****表示其是深圳市*******工作人员,龙华区*****加盟店属于****负责联系。******表示深圳市龙华区***道*****属于加盟店,运营方面由经营者自主负责,深圳市******负责为加盟店提供店铺装修、人员培训等服务,跟深圳市龙华区*****无直接关联;但从维护****考虑,在深圳市龙华区***道******注销后,其公司负责该店消费者后续处理工作,处理方式为分流消费者到附近加盟店进行消费,对需要退费的消费者,在核实相关情况后按规定作退款处理。*****表示你会员卡(*****折卡)里充值的款项(共约*****元)可以全额退还,关于赠送金只是当时你充值时赠送的******价值表示,不属于具体赠送的金额,平时其他消费时不涉及该赠送金的扣除,只会扣除你原本充值款项;另消费者*****并未丢失,消费者可到*****消费使用。
三、处理情况2020年****月****日,我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你,将商家的处理意见告知你,你未作出明确答复。另你在信访件中提及的有关*****的行为,我局经调查后不认定原深圳市龙华区****道****已注销)存在违法行为。你可于收到结果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此回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2020年*****月****日
第二次全文回复,提到的仍然是复议、起诉,连信访二字都看不到。而诉求人于*****月*****日就已经申请了复议,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只能申请一次,如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之后,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仍然不认同的时候,15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调查60天,而起诉就只有15天)当事人只能进行一次行政复议的申请。(一复议定案)
行政复议回复如下:这才看到了有关于信访的字,同时连消费者身份也同时被致疑了。那么不是消费者,会得到第二次的答复么,(电话当中就提到了****)同时在***当天就已通过深圳市12345平台,为维护消费者的****,而要的****至今未见任何答复。(不了了之之后,还致疑起消费者的身份了。)
本机关认为:首先,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涉案信访件是通过市信访局转办,市信访局要求被申请人按照《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条例》规定认真办理,故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信访回复。属于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8]1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的规定,该处理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其次,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其是作为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投诉*****其与被申请人对其投诉的涉嫌违法行为所作出的处理之间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综上,申请人的复议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中请人*****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
结论,最后面频率出现最多的是信访字眼(短信市府行复办也收到了,就没有致疑结论。最后面大印一盖,给出15天去法院打官司的期限,(行政、和司法程序就算走完了,诉求人申诉之路,就这样被完全档死了,瞬间就变成投诉无门了。可是在调查核实的过程当中,虽提到了多次《信访条例》可就没有发现连复查二字都没有。(开始、中间、结尾全都没有复查,那么也不适应于复议,只适应于官司么,也就是纠纷。守土有责,就这样进行免责么,本身职责、社会职责、国家职责,又是如何理解的呢!光交材料,双面打印,就有近五十页,就这样闭门造车就打发了。)
不知如何看待消费者的维权成本的,调查核实怎能如此儿戏。(或许已忘记了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采取疏不堵的策略。不管是市府复办,还是行政部门,均让诉求者手机找座机,均不需要提供任何补充材料。)深圳12345平台还欠着答复没给呢!给了,消费者身份就有了一定的依据了。 一直以不了了之进行回复,就已严重偏离了信访六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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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发帖反映问题。
文中很多星星代号,情况较复杂。
共同关注有关有关单位对问题的正式回应。
欢迎论坛各朋友进一步补充说明或有更准确的说法回应发帖人反映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