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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被辞后他攻击公司电脑网络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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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5 15:2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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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平聚刑事团队
(图片自网络,侵删) [backcolor=rgba(0, 0, 0, 0.55)]编辑

基本案情介绍
        林某,某科技公司电脑运营部前经理,自公司离职后,因劳资纠纷,心生怨恨,决定报复公司。2018年10月的一天,林某用一己之力,多次编写虚拟程序对该公司服务器进行攻击,每次持续时间约2小时,造成该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时断时续,其提供服务的智能充电终端设备也无法正常使用。经查,2018年该智能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服务的用户数量约2.5万余户。案发后,林某及其家人已赔偿该智能公司因电脑系统“宕机”给服务客户造成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判决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林某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林某为何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后果严重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后果严重的程度包括: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回到本案中,林某攻击的智能公司提供服务的充电终端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累计超过1小时;且该智能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服务的用户数量约2.5万余户,超过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立案标准。
林某触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获罪轻缓刑的原因:
        林某获轻判缓刑,也源于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有关:
        林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自首属于法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林某在归案后积极赔偿了其行为对公司造成的损失,获取了公司的谅解,这是真诚悔罪的态度;
        从犯罪动机而言,林某是就职期间与公司的劳资纠纷未解决,出于报复心理所致,主观恶性较小。综合以上考量,故法官最终对林某作出了宣告其缓刑的从轻处罚。(完)
                       (内容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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