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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发送虚假刷单信息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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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1 17:5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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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自网络,侵删) [backcolor=rgba(0, 0, 0, 0.55)]编辑

题记:刷单几乎是网店迅速成长,吸引购买者关注的不二法宝。哪怕各大平台或严厉或温和地禁止刷单。没有一家网店能抗拒刷单的诱惑,毕竟,这是生,还是死的选择题,更多时候没有第三条路走。然而刷单有风险,而且是刑事责任风险。下面是一则真实的案例。
基本案情介绍:
        2016年12月,为获取非法利益,韦某在网络上招揽、联系有发送刷单信息需求的上家、接收上家支付的费用及带领其他人发送“刷单获取佣金”的信息业务,即通过“阿里旺旺”向不特定的淘宝用户发送信息,信息内容大致为“亲,我是×××,最近库存压力比较大,请你来刷单,一单能赚10-30元,一天能赚几百元,详情加QQ×××,阿里旺旺不回复”。通常每100个人添加上述信息里的QQ号,韦某即可从让其发送信息的上家处获取平均约5000元的费用。
        2017年2月至5月,韦某通过上述方式共非法获利约70余万元。被害人王某及朱某因添加韦某组织发送的诈骗信息中的QQ号,后分别被骗42000元和60049元。随后韦某被警方控制,被检察机关公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韦某有期徒刑2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深圳知名刑事律师王平聚律师解读本案涉及的几个法律关系:
1.何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本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目的是为了解决网络犯罪中带有预备性质的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将刑法规制的环节前移,以适应惩治犯罪的需要。网络犯罪的特点之一是隐蔽性强,犯罪证据收集困难,本罪的设立也为减轻侦查机关的证明责任。
2. 韦某为何被认定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属于犯罪预备行为的实行化,只有发布违法犯罪信息属于相应犯罪的预备行为,并且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成立犯罪。回到本案中,韦某为上家发布了多条刷单诈骗信息,导致多名接收信息者被诈骗。故韦某的行为本质上属于诈骗犯罪预备,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虽然本案中并无证据证实具体实施诈骗的行为人归案并受到刑事追究,但不影响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成立。
3.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是否包括“行政违法”信息?
        “违法犯罪”包括“行政违法”和“犯罪”两种情形,但不少学者主张的,仅包括犯罪行为。即将“违法”解释为“刑事违法”而非一般意义的行政违法或违反其他法域的行为。笔者赞同以上学者的观点,应当将“违法犯罪”活动理解为“犯罪”活动,不包括“行政违法”活动。例如,卖淫女发布招嫖信息,由于卖淫本身不是犯罪,故发布信息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4.作为辩护律师,对本罪的罪轻辩护思路有哪些?
        除了根据在案事实争取认定构成自首、坦白等法定从轻量刑情节;充分了解了认罪认罚制度之后签订具结书,也可以获得从宽处理;争取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来达到减轻量刑的结果。(完)
                           (内容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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