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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警惕!这样代理第三方支付结算公司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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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5 16:5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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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自网络,侵删)
题记: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基本案情介绍:
赵某,“光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老板。“光X”公司主营业务为第三方支付公司网络支付接口代理。
根据规定,申请支付接口需要提供商户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五证信息和网络商城备案域名。赵某仍通过事先购买的企业五证信息和假域名备案在第三方公司申请支付账号,以每个账号收取3000至3500元不等的接口费将账号卖给他人,并收取该账号入金金额千分之三左右的分润。
赵某用此方式将一商户账号卖给以某股份有限公司开户的第三方某贸易公司。2016年12月,被害人周某被骗200万元。其中,被骗资金60万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在此商户账号内流转。
赵某被警方控制,依法被公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认为: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深圳知名的刑事律师王平聚律师解读了本案相关的法律关系:
1. 何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制的是对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网络支持、广告推广,资金结算的行为。
2.赵某为何被认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事实犯罪,仍为他人提供资金结算的行为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做了具体的规定。本案中,赵某明知非法代理的网络支付接口可能被用于犯罪资金走账和洗钱的情况下,仍通过事先购买的企业五证信息和假域名备案,向利用支付接口诈骗的人出售第三方支付接口、支付账号,为诈骗犯罪提供资金结算的金额达60万元,远超本罪立案标准,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故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赵某因其帮助行为触犯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3.赵某为何未被认定构成诈骗罪共犯?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构成帮助信息网路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客观上,因赵某的帮助行为对他人实施诈骗提供了帮助,那赵某为何未被认定构成诈骗罪?
原因在于,刑法规定的诈骗罪,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取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式,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即如果要构成诈骗罪共犯,要求行为人主观客观都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回到本案,赵某客观上固然存在为他人实施网路诈骗提供非法第三方支付接口,但主观上和实施网路诈骗的行为人并未查证存在实施信息网络诈骗的共谋,即主观上无诈骗故意,故在主观客观不一致情形下,不应以诈骗罪共犯论处。(完)
(内容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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